他是財政局局長,同時又身兼數職。他利用職務便利,“空手套白狼”,未出資一分便獲利千萬“干股”。他被當地人稱為——
董黎明,1969年7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原系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下稱新站區)財政局局長,新站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新站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徽中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董黎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及新站區財政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或職務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及公司股份共計價值人民幣120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20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以“錢”換利
除在政府部門身兼三職外,董黎明還擔任五家國有企業的“一把手”。
董黎明于1995年4月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2006年3月起任新站區財政局局長。案發前,除在政府部門身兼財政局局長、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國資管理局局長三職外,董黎明還擔任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等五家國有企業的“一把手”,其職務之多令人瞠目。
隨著職務的升遷和權力的增大,周圍阿諛奉承的人多了,有求于他的人也多了,董黎明漸漸飄飄然起來,自認為是“有功之臣”,居功自傲,唯我獨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開始異化。
一邊是大權在握、可以任意控制資金流向的“財神爺”,可隨意插手企業的經營活動;一邊是唯利是圖、以攫取最大利潤為目的的投資商、經營者。在如此“供給與需求”的背景下,董黎明在金錢的利誘下迷失了方向。
董黎明長期直接掌控著最重要的“資源”——錢,他也因此成為各路人馬爭相迎奉的對象。董黎明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你找我要錢,得先給我送錢”,先后7次在支付工程款、拆遷補償款、返還稅款等方面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萬元。
如果一個銀行能拉來一筆財政存款,其存款儲備基本上就不用愁了。因此,幾乎每家銀行都會全力爭取這塊“唐僧肉”,這也給董黎明提供了權力尋租的空間?!柏敶髿獯帧钡亩杳鞔蠊P一揮,上千萬元的財政款項就流入了請托人的銀行。當然,照顧了對方的業務,必然能換回對方的“回報”,董黎明先后收受三家銀行客戶經理、行長所送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7萬元。
以權換錢
由于行使“絕對”的權力,輕而易舉地為自己帶來了滾滾財源,使得董黎明對貪欲之禍變得愈加麻木。
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這五家國有企業主要從事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管理及項目投資管理、房地產開發銷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運營等。
盡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卻有著自己的“小算盤”——這“小算盤”早在他當財政所所長的時候就開始打起了。不過,那時的他還只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一些人的“好處”,用董黎明的話說,“還屬于小打小鬧”。
據熟悉董黎明的人講,他這人搞經濟有一套,在新站區招商引資、發行債券、資產重組、打造投融資平臺等方面都有著“不俗政績”。然而,面對市場經濟大潮的洶涌澎湃,面對燈紅酒綠的強烈刺激,面對生意場上的利益誘惑,董黎明沒能守住本應堅守的陣地。由于行使“絕對”的權力,輕而易舉地為自己帶來了滾滾財源,使得董黎明對貪欲之禍變得愈加麻木。
據統計,1997年至2009年,董黎明利用其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及新站區財政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勝利村等13個單位和個人送的錢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3萬元。向其行賄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銀行行長、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房地產開發商。
董黎明向辦案人員表露收受賄賂的心態:“其一是從眾心理。認為很多人都這么干,我不這么干會吃虧的。其二是安慰心理。認為幫了人家的忙,得一點好處也是應該的。其三是僥幸心理。認為別人得到了好處,應該不會出賣我?!?br /> 正是這些心態的不斷疊加強化,使得董黎明從最初的嚴詞拒絕到半推半就,再到后來的來者不拒,最后發展到變相索要。這種喪失信念、自我放縱的行徑,最終使董黎明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以“合作”換“股份”
憑著手中的權力,輕而易舉獲得巨額干股,董黎明瞬間就坐擁千萬!
當了財政局局長并且兼任數家國企的負責人后,“小打小鬧”已經難以進入董黎明的“法眼”,他需要做些“大買賣”,要“發大財”。
2007年下半年,劉某某為日后得到董黎明的關照,提出與董黎明合作開辦公司。二人商議,由劉某某代董黎明出資180萬元,以董黎明親戚陶某某的名義代董黎明與劉某某合作成立尊貴公司。2007年12月,尊貴公司成立,注冊資金600萬元,法人代表為劉某某,占70%股份;陶某某系監事,占30%股份,共計180萬元。
2009年4月,由新站區財政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時,董黎明找到合肥市瑤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幫助其作為發起人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雙方經協商,達成合伙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鑫銀公司的口頭協議。隨后,董黎明在申報材料審查、注冊驗資等方面提供幫助,使得鑫銀公司以5000萬元的總股本順利注冊開業,所有股金全部由瑤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的“報酬”是:以他人名義占有該公司20%的股份,共計1000萬元。
憑著手中的權力,輕而易舉獲得巨額干股,董黎明轉瞬間就坐擁千萬!然而,好夢總是曇花一現。不久,有關部門便根據線索對董黎明展開調查……
在出庭受審時,董黎明僅承認自己受賄23萬元,面對檢察機關指控其擁有價值1180萬元的兩份“干股”,他予以堅決否認。
對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瑤海建安公司與董黎明指定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協議,是為了應付檢查及完善瑤海建安公司的財務報表,而非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董黎明主觀上明知其應繳納的1000萬元股本金由瑤海建安公司為其墊付,且董黎明系公職人員,其也承認家庭財產根本不具備1000萬元借款的償還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從未有過還款的行為及意愿。同時,董黎明對于其中存在的權錢交易性質也是明知的。因此,董黎明所收受的上述兩份共計1180萬元的“干股”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鑒于董黎明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對其應認定為自首,可減輕處罰。同時董黎明于案發后退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3萬元,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付后勇)
董黎明,1969年7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原系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下稱新站區)財政局局長,新站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新站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徽中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董黎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及新站區財政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或職務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及公司股份共計價值人民幣120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20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以“錢”換利
除在政府部門身兼三職外,董黎明還擔任五家國有企業的“一把手”。
董黎明于1995年4月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2006年3月起任新站區財政局局長。案發前,除在政府部門身兼財政局局長、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國資管理局局長三職外,董黎明還擔任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等五家國有企業的“一把手”,其職務之多令人瞠目。
隨著職務的升遷和權力的增大,周圍阿諛奉承的人多了,有求于他的人也多了,董黎明漸漸飄飄然起來,自認為是“有功之臣”,居功自傲,唯我獨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開始異化。
一邊是大權在握、可以任意控制資金流向的“財神爺”,可隨意插手企業的經營活動;一邊是唯利是圖、以攫取最大利潤為目的的投資商、經營者。在如此“供給與需求”的背景下,董黎明在金錢的利誘下迷失了方向。
董黎明長期直接掌控著最重要的“資源”——錢,他也因此成為各路人馬爭相迎奉的對象。董黎明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你找我要錢,得先給我送錢”,先后7次在支付工程款、拆遷補償款、返還稅款等方面收受他人錢財共計5萬元。
如果一個銀行能拉來一筆財政存款,其存款儲備基本上就不用愁了。因此,幾乎每家銀行都會全力爭取這塊“唐僧肉”,這也給董黎明提供了權力尋租的空間?!柏敶髿獯帧钡亩杳鞔蠊P一揮,上千萬元的財政款項就流入了請托人的銀行。當然,照顧了對方的業務,必然能換回對方的“回報”,董黎明先后收受三家銀行客戶經理、行長所送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7萬元。
以權換錢
由于行使“絕對”的權力,輕而易舉地為自己帶來了滾滾財源,使得董黎明對貪欲之禍變得愈加麻木。
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這五家國有企業主要從事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管理及項目投資管理、房地產開發銷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運營等。
盡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卻有著自己的“小算盤”——這“小算盤”早在他當財政所所長的時候就開始打起了。不過,那時的他還只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一些人的“好處”,用董黎明的話說,“還屬于小打小鬧”。
據熟悉董黎明的人講,他這人搞經濟有一套,在新站區招商引資、發行債券、資產重組、打造投融資平臺等方面都有著“不俗政績”。然而,面對市場經濟大潮的洶涌澎湃,面對燈紅酒綠的強烈刺激,面對生意場上的利益誘惑,董黎明沒能守住本應堅守的陣地。由于行使“絕對”的權力,輕而易舉地為自己帶來了滾滾財源,使得董黎明對貪欲之禍變得愈加麻木。
據統計,1997年至2009年,董黎明利用其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及新站區財政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勝利村等13個單位和個人送的錢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3萬元。向其行賄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于他的銀行行長、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房地產開發商。
董黎明向辦案人員表露收受賄賂的心態:“其一是從眾心理。認為很多人都這么干,我不這么干會吃虧的。其二是安慰心理。認為幫了人家的忙,得一點好處也是應該的。其三是僥幸心理。認為別人得到了好處,應該不會出賣我?!?br /> 正是這些心態的不斷疊加強化,使得董黎明從最初的嚴詞拒絕到半推半就,再到后來的來者不拒,最后發展到變相索要。這種喪失信念、自我放縱的行徑,最終使董黎明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以“合作”換“股份”
憑著手中的權力,輕而易舉獲得巨額干股,董黎明瞬間就坐擁千萬!
當了財政局局長并且兼任數家國企的負責人后,“小打小鬧”已經難以進入董黎明的“法眼”,他需要做些“大買賣”,要“發大財”。
2007年下半年,劉某某為日后得到董黎明的關照,提出與董黎明合作開辦公司。二人商議,由劉某某代董黎明出資180萬元,以董黎明親戚陶某某的名義代董黎明與劉某某合作成立尊貴公司。2007年12月,尊貴公司成立,注冊資金600萬元,法人代表為劉某某,占70%股份;陶某某系監事,占30%股份,共計180萬元。
2009年4月,由新站區財政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時,董黎明找到合肥市瑤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幫助其作為發起人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雙方經協商,達成合伙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鑫銀公司的口頭協議。隨后,董黎明在申報材料審查、注冊驗資等方面提供幫助,使得鑫銀公司以5000萬元的總股本順利注冊開業,所有股金全部由瑤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的“報酬”是:以他人名義占有該公司20%的股份,共計1000萬元。
憑著手中的權力,輕而易舉獲得巨額干股,董黎明轉瞬間就坐擁千萬!然而,好夢總是曇花一現。不久,有關部門便根據線索對董黎明展開調查……
在出庭受審時,董黎明僅承認自己受賄23萬元,面對檢察機關指控其擁有價值1180萬元的兩份“干股”,他予以堅決否認。
對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瑤海建安公司與董黎明指定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協議,是為了應付檢查及完善瑤海建安公司的財務報表,而非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董黎明主觀上明知其應繳納的1000萬元股本金由瑤海建安公司為其墊付,且董黎明系公職人員,其也承認家庭財產根本不具備1000萬元借款的償還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從未有過還款的行為及意愿。同時,董黎明對于其中存在的權錢交易性質也是明知的。因此,董黎明所收受的上述兩份共計1180萬元的“干股”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鑒于董黎明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對其應認定為自首,可減輕處罰。同時董黎明于案發后退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3萬元,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付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