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玉溪市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玉溪市紀委制定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約談,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為了更好地了解把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加強情況溝通、指導督促工作、及時提醒警示,由市紀委書記與縣區、市直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的約見談話。
該制度所明確的約談人為市紀委書記。進行約談時市紀委副書記和其他分管常委、市監察局副局長參加。此外市紀委書記可委托市紀委副書記或其他班子成員進行約談。
接受約談的對象為縣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紀委書記;市直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紀委書記(紀檢組長)。若有必要,約談上述對象時可對應請縣區、市直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參加。
該制度明確了約談的三種形式:即工作約談、警示約談和誡勉約談。
工作約談是根據工作需要,了解約談對象個人思想、履行職責、廉潔自律情況;了解約談對象所在縣區、部門、單位和系統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情況以及領導班子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改進作風等有關規定情況;聽取約談對象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
警示約談是針對約談對象本人或所在縣區、部門、單位和系統,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黨風黨紀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或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約談人及時與約他對象進行警示約談,要求約談對象作出說明并提出防范措施。
誡勉約談是針對群眾信訪舉報、案件檢查、執法監察等反映出約談對象自身存在的一般性違紀違規問題,約談人及時與約談對象進行誡勉約談,幫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約談對象認真整改。
約談方式一般采取單獨談話的方式進行,同時視情況需要,也可采取集中談話的方式進行。談話安排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
為了確保約談的實效,該制度明確了七種必須進行約談的情形:一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不力,致使本縣區、本部門、本系統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二是對上級領導機關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三是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或管轄范圍內發生嚴重違紀違法窩案、串案,或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且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四是對本縣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生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民主測評、述廉評議和社會評價結果排名靠后的;六是不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委實施辦法以及省市委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有關規定,導致發生嚴重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七是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進行約談的。
該制度規定,約談工作在市紀委常委會領導下進行,由相關委室具體承辦,按照五個步驟進行:一是確定約談主題和對象;二是制定約談方案;三是通知約談對象;四是實施約談;五是匯總整理約談情況向市紀委常委會匯報。
該制度還明確,對需要由約談對象所在單位整改的問題,承辦委室應向其發出整改通知書,并要求其自收到書面整改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紀委報送整改工作情況。要時,可下發紀律檢查建議書。
據悉,市級的約談制度制定實施后,各縣區也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約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