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紀委監察局出臺“規定”強化案件查辦工作。一是出臺《鎮康縣紀檢監察機關“鄉案縣審”工作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鄉(鎮)紀委、縣直各紀檢部門(紀檢組)、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審理職能職責不變,處分權限不變,對需要給予黨政紀處分的當事人,涉及開除以外處分的,有縣紀委監察局協助審理,涉及開除處分的有相關部門向縣紀委監察局作出請示,經縣紀委常委會議或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向相關部門批復,相關部門按照批復內容進行處理。二是出臺《鎮康縣紀檢監察機關恢復黨員權利辦理程序的暫行規定》和《鎮康縣紀檢監察機關解除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辦理程序的暫行規定》,兩規定明確,恢復黨員權利和解除行政處分,堅持依法依紀、實事求是、分級管理的原則,做到公開、及時、規范。其辦理程序是: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所在黨支部或受行政處分公務員所在單位在受處分人員處分期滿后10日內,書面告知受處分人員,受處分人員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黨支部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黨支部或單位收到受處分人員書面申請后7日內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性質、處分種類、處分時間等事項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后,所在黨支部或單位在10日內召開支部大會或班子會,對是否按期恢復黨員權利或解除行政處分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所在黨支部或單位在會后7日內,將有關情況和形成的決議等資料報給予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及時對受留黨察看處分或行政處分的人員進行考察,對無違法違紀行為或其他不良反映的,在集體審議后5日內作出恢復黨員權利或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紀委監察局 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