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確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要責任,從制度上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央紀委關于對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有關法規、政策和省市紀委的有關規定,度假區結合實際,制定《度假區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區紀檢監察機關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的規定》。
《規定》要求度假區機關各局(部、室)、派駐機構、街道辦事(管理)處主要負責人需以書面形式于每年度6月下旬和12月上旬向度假區紀工委書記,或者向紀工委書記委托的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紀檢監察機關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主要包括九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大決策部署、決定、決議情況,以及執行黨的紀律的情況;二是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一崗雙責”的情況;三是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實施辦法”、市委“實施細則”及度假區“九項規定”的情況;四是切實糾正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情況;五是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相關紀律規定的情況;六是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七是部門負責人本人履職盡責、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情況;八是本部門班子成員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九是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匯報采取定期匯報和及時匯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匯報原則上每半年匯報一次,對遇有重大違紀違法情況、突發事件及緊急情況等特別重要事項,要求及時進行匯報。
區紀工委、監察局將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度假區年度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一并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