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玉溪市外事僑務辦原主任劉某某因貪污受賄被查處。一些認識他熟悉他的人知曉后頗感詫異,認為外僑辦職能職責單純,既無項目又無資金,是大家眼中的“邊緣性”部門、公認的清水衙門。但恰恰相反,劉某某在2003年至2011年履職期間,侵吞公款13萬余元,受賄24000元人民幣。作為一名群眾眼里的“大官”——正縣級領導干部,雖然違紀違法金額只是其兩三年的正常工資收入,但因為僥幸心理、貪欲作怪,自己種下的惡果,也只有自己咽下去。
重專業(yè)知識學習 輕政治思想理論學習
劉某某,男,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其在參加工作時,就在玉溪師范專科學校教書,任過助教、講師、英語系負責人,是一名學習型的外事語言專家。1993年6月,因其英語基礎好,作為特殊人才,調到玉溪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工作,1999年11月,劉某某調到玉溪市外經局工作,任副局長,分管外經貿業(yè)務工作,2003年至案發(fā)前,在玉溪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工作,任主任、黨支部書記。翻開劉某某的檔案,其工作簡歷也很簡單,在工作當中他十分注重專業(yè)知識學習,特別是他的英語底子足,在市政府外事交往過程中,大部分英語材料是由他親自撰寫,得到了市政府領導的認可。在他的筆記本電腦里,下載了大量中英文資料,都是有助于工作和學習的資料。按他的話說,他下載的資料,一輩子都讀不完。
在與他談話過程中工作人員了解到,他除了愛讀書,特別是除了英文版的讀物外,基本沒有什么特別的愛好,不愛打牌,也不愛去燈紅酒綠的地方。每天回家,除了看電視,就是讀書、上網查閱相關資料。通過他的努力,玉溪市外事工作有了很大起色,完善了外事工作的管理制度,玉溪市的對外交往工作進一步拓寬。可以說,他如果不犯錯誤,一定能繼續(xù)為玉溪的外事工作做出積極貢獻。可劉某某注重專業(yè)知識學習的同時,卻忽視了政治思想理論的學習,荒廢了黨章黨紀的學習,放松了世界觀、價值觀的改造。在單位獨斷專行,大搞“一言堂”,有意規(guī)避監(jiān)督,囂張跋扈。單位兩輛公車,一輛歸他個人專用,一輛由其心腹駕駛員專用,單位人員因公務需要用車時還要打出租車。而外僑辦公車經常出現在釣魚場、學校周邊等娛樂、公眾場所,群眾反映強烈,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篡改資金審批上限 有意規(guī)避監(jiān)督
2011年,玉溪市紀委監(jiān)察局派出第二紀工委監(jiān)察分局對玉溪市外事僑務辦進行巡視過程中,發(fā)現該部門擅自將“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中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金額起點由1萬元調整為3萬元。2008年,市外事僑務辦向第二紀工委報送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于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辦法》中規(guī)定“重大投資項目中,投資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大額度資金使用中,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業(yè)務費(會議費、接待費、其他活動經費等)的開支;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固定資產采購;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修繕開”等都必須納入“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進行集體研究討論決定,但巡視中市外僑辦提供給巡視組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于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辦法》中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金額起點均被調整為3萬元。變更后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于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辦法》既沒有告知紀工委也沒有報紀工委備案。根據調查,發(fā)現外事辦的相關會議記錄、資料中均查不到研究制定“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及討論重大投資項目、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會議記錄。經查,此事系該辦主任劉某某未經班子集體討論,私自授意工作人員所為。為了欺騙組織和規(guī)避監(jiān)督,該辦報送紀委備案的《辦法》是“限額1萬元”的一份,而單位內部執(zhí)行的卻是“限額3萬元”的另一份。從2009年至2010年,劉某某依據其擅自修訂的《辦法》多次違規(guī)審批的資金都在3萬元以內,僅在2010年度就審批了3筆2萬余元的工作經費開支。其中, 2010年9月30日,劉某某擅自簽批用于購買工作用煙的單筆金額為29500元。擅自調整了資金使用上限,有意規(guī)避監(jiān)督的目的昭然若揭。
調查中還發(fā)現,黨內的民主制度、集體議事制度等在玉溪市外事僑務辦都未得到落實。對于執(zhí)行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劉某某歷來是寬于律己,嚴于待人。對班子成員及干部職工的管理嚴苛、考核嚴格,而自己卻凌駕于各項規(guī)章制度之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受任何約束。
蛀蟲式的腐敗分子
權力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可以發(fā)揮出極大的作用,用的不好,將會傷害自己。劉某某在玉溪市政府外事辦工作多年,資歷也比較老,給單位有的同事的印象是其本人比較專橫霸道,把外事辦作為自己的家一樣,自己就是家長,什么事都是自己說了算,聽不進任何意見,自己想怎樣就這樣,導致了其做事不顧后果。
玉溪市紀委派出第二紀工委在巡視工作中發(fā)現了劉某某涉嫌貪污違紀。市紀委根據案情需要,及時組成案件調查組對劉某某的違紀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劉某某違紀案逐漸浮出水面。通過內查外調發(fā)現劉某某在2009年10月,利用其擔任玉溪市外事辦主任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14500美元及18944元人民幣;2005年及2008年3月,劉某某利用其擔任玉溪市外事辦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侵吞公款2000元人民幣。2005年至2010年間,劉某某利用其擔任玉溪市外事辦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及玉溪市外事僑務辦主任的職務便利,伙同駕駛員采取虛列、虛增支出的手段,共同購買價值13593.6元人民幣的廚具、西服、手機等私人物品,經自己審批由單位報銷,其個人所購物品價值6796.8元人民幣。劉某某只要自己工作上、生活中甚至家人有什么需要,就變著法子由公家買單。劉某某個人貪污的金額比起有些貪官,雖然數額少,但從案件的調查所反映的情況可以看出,其貪占心理比較明顯,小到價值幾百元的廚具、被子都不放過。這些東西價值雖然小,但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劉某某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嚴重發(fā)生了扭曲。
單位就是其“家”的裸官
劉某某妻子因病去世,其孩子在國外讀書。作為一名“裸官”,劉某某瘋狂地在單位上貪占公家的小便宜。可以說,在履職過程中,其采取虛報冒領的手段,“螞蟻搬家式”地蠶食國家資產,在社會上造成了重大影響。古人說:“勿以惡小而為之。”正是在他這種貪占小便宜的思想影響下,其一步步走向了深淵。
在玉溪市紀委派出第二紀工委對外事僑務辦進行巡視期間,劉某某總以為自己做這些小動作沒有暴露,做的是天衣無縫,存在著嚴重的僥幸心理。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巡視當中,市紀委工作人員發(fā)現了劉某有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經過市紀委內查外調,查清了其貪污受賄的違紀違法行為,并將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2012年7月6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因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在之前,劉某某也因貪污受賄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從金額上看,其貪占十多萬元人民幣,金額不算大,但把國家單位當做自己的“家”,把國家財產當做自己的“家產”隨心所欲的支配私用,觸犯法律,必將受到懲處。他的案例,應當引起政府官員的重視和警醒,不能以為金額小,小貪或者貪小,就能逃避紀律和法律的打擊,“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