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李志遠,男,1973年6月出生,男,白族,初中學歷,云南省大理市人,200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0年5月至2013年3月,任大理市雙廊鎮長育村委會副主任兼文書。2013年3月23日,大理市紀委對李志遠違紀問題進行黨紀立案調查。2013年3月2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
2013年12月3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志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李志遠不服判決,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2月13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二、李志遠的主要錯誤事實
2010年至2013年間,李志遠任大理市雙廊鎮長育村副主任兼文書,負責協助大理市雙廊鎮人民政府完成該村委會農村低保的申報、發放及退耕還林補助金的發放等工作。2010年2月,李志遠協助申報中央財政發放的退耕還林補助時,私自虛增退耕還林畝積,領取補助金后,將虛增的補助金7630元予以侵吞。2011年至2013年間,李志遠采用同樣的方式先后三次虛報4013.75元、3986.25元、2706.25元并予以侵吞。
2011年7月14日,李志遠利用經手發放該村低保戶低保金的職務之便,擅自降低發放給劉學先等11戶低保戶的低保金額,將降低標準部分的款項6084.12元予以侵吞。2012年2月至9月間,李志遠采用同樣的方式,侵吞該村劉學先等28戶低保戶低保金100169.94元。
上述款項共計124590.31元,李志遠侵吞后予以揮霍。
三、處理結果
李志遠身為中共黨員,本應模范遵守紀律,自覺執行有關規定,但其放松學習,不嚴格要求自己,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低保資金124590.31元,其行為已構成犯罪,被判刑。為嚴肅黨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大理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李志遠開除黨籍處分。
四、案件剖析
李志遠貪污案是一件典型的農村基層干部侵占惠農資金的案件,為什么李志遠敢以身試法,多次實施違紀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法紀意識淡薄。李志遠本人初中畢業,文化水平不高,且不學法不懂法,對職務犯罪相關規定的認識模糊,以致對犯罪行為心存僥幸,總認為,不會被人發現,從剛開始的幾千元,到后來一次次取用低保存折中的低保款項,一步步滑入犯罪的深淵。
(二)審核把關不嚴。退耕還林補助金、低保金等惠農資金由鄉鎮政府的林業、民政等部門負責審核,但由于工作人員配備少、具體事務多、人員變動快等原因,審核流于形式,往往以村委會上報的情況為準,致使李志遠有了可乘之機。在李志遠協助申報發放退耕還林補助時,以虛報退耕還林畝積的方式,四次套取補助金,每次都能得逞,共套取資金18336.25元。
(三)監督監管乏力。當前,惠農資金的申報、發放工作更多的是側重于工作流程的規定,要求從村委會開始層層簽字、層層把關,但在上報數據的準確性、資金發放的真實性等環節缺乏實質性的監督,使得最下一級的村委會權力過大。
(四)公開流于形式。近幾年,各地都重視村務公開工作,各村建設有規范的村務公開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公開流于形式的情況,一是有的村組不重視公開工作,信息更新不及時,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沒有及時進行公開;二是公開方式單一,比如有些村民常年外出打工,不可能通過公開欄及時知道公開的信息。公開不及時,信息不對等,造成群眾對村組事務監督的缺失,無形中助長了李志遠等人違紀違法的僥幸心理。
五、警示與對策
李志遠貪污案損害了農民的利益,該案的發生給廣大農村基層干部敲響了警鐘,也給紀檢監察機關帶來一定思考。必須高度重視基層涉農腐敗問題,既要從嚴查處,更要著力從源頭上加以治理。
(一)加強村組干部教育。結合村組實際,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的教育,既要強化法律法規的教育,使村組干部認識到在民生資金、“三資管理”等工作必須按規章辦事,也要加強警示教育,發揮案件查辦的震懾作用,以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讓基層干部認識到手不能伸,伸手必被捉,增強依紀依法管理集體事務的意識。
(二)增強惠農資金監督實效。民政、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惠農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監督檢查不能只滿足于聽匯報、看材料,要以發現問題為導向,不打招呼的進行明察暗訪,深入基層,深入農戶,真正了解農戶是否足額領到國家惠農資金,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通過問題的處理也給基層村組干部傳導被監督的壓力。
(三)做實村務公開工作。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要公開,這是村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保障,也是村組干部自覺接受村民監督的一種方式。因此,鄉鎮要重視村務公開工作,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強化機制約束,適時進行督促檢查,使村務公開工作常態化,成為預防村組干部違紀違法的一道重要防火墻。
(四)嚴查基層干部經濟違紀案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對農業、農村、農民的扶持力度加大,資金分配、項目管理以及資源處置等村集體經濟活動日益增多,在集體經濟管理過程中,有些村組干部面對利益時,抵不住誘惑,發生了貪污、侵占、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此類問題要高度重視,不論對貪污、侵占等違法行為,還是對私設帳外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堅決遏制村組干部違紀行為蔓延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