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高院近日出臺《關于實行廉潔自律承諾和告知的規定》(簡稱《規定》),建立干警廉潔自律承諾和告知制度,進一步提高干警廉潔自律意識,增強干警自我約束能力,積極主動接受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一是每名干警每年向院黨組作出廉潔自律的承諾。自2014年開始,所有干警每年初向院黨組簽訂《干警廉潔自律承諾書》,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政治紀律、審判紀律、廉潔自律等規定作出承諾,若有違反承諾行為的,自愿接受有關黨政紀律和法律的嚴肅處理。
二是承諾內容書面告知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必須與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簽訂《法官公正廉潔辦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及其律師:合議庭成員已向省高院黨組作出鄭重承諾,保證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任何形式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定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
三是紀檢監察部門嚴格監督檢查。不按規定時間、程序、方式開展承諾和告知工作的,紀檢監察部門要求承諾人和告知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并對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對發現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進行處理,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