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瑞麗市紀委監察局出臺了《瑞麗市紀檢監察機關“五級聯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試行)》,對在信訪“五級聯動”工作中不按相關規定和流程辦理及在工作中不認真負責造成重大或突出信訪問題的,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辦法》規定:有下列十個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約談、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訴求不予受理的;對受理后不按規定時限辦理的;對辦結完畢的群眾訴求不及時錄入信息監督平臺的;對錄入信息平臺的群眾訴求出現超時未辦的;對由于特殊原因暫未得到辦理而不辦理延期手續的;對上級領導批示交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要求回復的信訪訴求件,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查報結果,又不主動說明進展情況的;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應當排查的問題沒有及時排查,應當及時化解的矛盾沒有及時化解,造成重大或突出信訪問題的;未進行信訪風險評估,導致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國家或群眾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暢通群眾訴求工作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
責任追究遵循“三原則”,即:實事求是與有錯必究相結合的原則;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責任追究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李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