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監督內容:對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有無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無違反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有無反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有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辦法采取的監督方式:一是所在單位黨組織監督,即:領導干部每季度定期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八小時以外”執行“四個有無”的情況,所在單位黨組織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教育和監督,對報告情況進行抽查和核實;二是所在村(社區)和家庭成員監督,即:領導干部要主動到所在村(社區)進行登記,紀檢、組織部門和單位黨組織采取發放問卷調查表、信函(電話)查詢、走訪座談等方式與領導干部所在村(社區)黨組織、家庭成員聯系溝通,適時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 “八小時以外”活動情況;三是群眾和媒體監督,即:面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監督信箱,建立網絡舉報郵箱、微信監督平臺,鼓勵自然人和新聞媒體舉報反映問題;四是紀檢監察機關現場監督,即:紀檢監察機關定期和不定期組織人員深入公共場所進行明察暗訪,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八小時以外”發生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對當事人進行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違反黨紀政紀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