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遠豪,男,漢族,1963年10月生,中共黨員,云南省麻栗坡縣人,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辦公室原主任,文山州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州委八次黨代會代表。經查,2009年至2013年間,吳遠豪利用擔任馬關縣法院院長、文山市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50.05萬元人民幣,收受賄賂71.35萬元,非法占有單位財物47.42萬元,且存在私設小金庫、挪用公款、與他人通奸等問題。根據其違紀違法事實,吳遠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
權錢交易 肆意受賄
吳遠豪從事法律工作30多年,可算一名老法官了。而他卻知法犯法、以身試法,從一名法官演變為貪官直至階下囚。這種漸變的過程,正是其無原則地視公權為私權,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獲取私利的貪欲所致。
2003年底,吳遠豪找到云南省華粵建筑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為其建蓋住房,總建房款21.08萬元。其間,吳遠豪調任馬關縣法院院長,并組織建蓋該院審判大樓。工程招標前,吳某“順理成章”成為了吳遠豪的“工程意向中標人”,并最終“順利中標”。為此,吳遠豪不再支付吳某21.08萬元的建房款。在吳遠豪的關照下,吳某又獲得了馬關八寨法庭和文山馬塘法庭建設項目。2011年7月,吳遠豪將文山市法院審判大樓建設項目管網工程和“三通一平”工程在未進行招標的情況下,直接交由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實施。其間,在得知該公司總經理王某想承建文山市法院審判大樓工程后,吳遠豪便向其提出借款25萬元,該工程招投標后,王某“順利”拿到工程。吳遠豪認為王某承建該工程賺到了錢,就再沒提出還款之事。類似此種情形,吳遠豪在自認為“已為其提供幫助”、“給予關照”的情況下,還分別收受了文山恒廈房地產公司董事長王某及其子王某某賄賂現金22萬元,收受大景公司市場部經理解某某價值3.3萬元的建筑材料。
巧取豪奪 化公為私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而吳遠豪的生財之道,就是大肆貪占公共財物,將“公款”當“私款”。2008年1月,吳遠豪利用單位“小金庫”資金購買價值38.5萬元的車輛落戶于某企業名下供自己使用。為防東窗事發,便安排駕駛員及親屬長期在外租用車庫進行停放直至案發。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吳利用擔任文山市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安排本院職工戴某、寧某用公款先后三次向其妻楊某某私人加油卡圈存資金8.2萬元,供其子吳某某使用。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吳利用擔任文山市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將家庭購買使用的電視機、沙發、發電機等物品支出單據共計11.85萬元在單位財務賬上列支報銷。2013年10月,吳遠豪在得知將調州中級人民法院工作的消息后,以“不好列支,通不過審計”為由,安排財務人員將文山藝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馬關分公司贊助的30萬元辦案補助款“悉數退回”,之后,又指使該公司將該款項打入某汽車銷售公司,用于個人購買私人轎車。
無獨有偶,很多受到查處的貪腐領導干部都跳不出貪污、受賄、美色的“怪圈”,吳遠豪也是如此。然而,他除有以上違紀違法行為外,還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投資獲利、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的問題。
前車之覆 后車之鑒
吳遠豪作為一名法院院長,掌控著法律的天平,本應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大法官”。然而,其把法律的標尺用于只量別人,不量自己,把自己置身于“法”外,最終知法犯法,貪贓枉法,淪為黨和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不外乎幾個方面。
(一)居功自傲,喪失黨性,精神缺“鈣”。縱觀所有腐敗分子的成長經歷,概莫能外的都有一個兢兢業業的開始,一個奮斗和奉獻的歷程;也曾懷有一腔的熱情,厘思路,謀事業,為自己的工作和事業盡心竭力。然而,隨著功成名就,他們往往忘記了組織的培養,忘記了群眾的期待,更忘記了自己的黨性原則,在成績面前暈乎乎,飄飄然,放松了自我要求,放縱了膨脹的私欲。組織調查期間,吳遠豪剖析自身腐敗原因時這樣說過:“我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農家子弟,從小立志要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人,做一個受人尊重的人,做一翻事業回報家鄉。1982年,我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麻栗坡縣法院,找到了一個自己熱愛和追求的事業,我加倍的工作和學習,24歲時成為全省最年輕的基層法院副院長,成為一個真正的法律人。回想這三十多年的風風雨雨,不論是在解決糾紛的田間地頭,還是在打擊違法犯罪的現場,都有過生死的較量,從未懼怕和膽怯,一路拼拼打打,沖沖殺殺,心中只想干好工作來回報組織的關心,回報父母的養育之恩。在任期間,曾多次立功受獎,在系統內曾被樹為標桿。為什么艱難險阻都能闖過來,生死考驗都能爬出來,最后卻倒在金錢的誘惑下,就是因為放松了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這個總開關的改造,丟掉了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忘記了黨性,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嚴重。”
(二)膽大妄為、心存僥幸、失去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本案中,吳遠豪作為法院的黨政一把手,而他卻集“人、事、財”三權于一身,直接參與到單位基建工程的招投標,直接簽批單位各種財務支出。在這種“便利”的條件下,吳遠豪公私不分,視單位公款為私款、視單位公財為私財,在單位用公款報銷個人費用、違規購買和占有公車,暗地與工程建筑商搞權錢交易,投資入股企業坐享其成。這種肆無忌憚的侵占、赤裸裸的交易,在其歷任的兩任一把手過程中,卻沒有人發覺、制止,暴露出“上級監督過遠,同級監督過軟”的問題。
(三)貪圖享樂、生活腐化、情趣低下。從吳遠豪的檢討自述書可以看出,他一直以來奉行著“人生得意須盡歡”的人生“哲學”。平日里他喜歡和工程老板交朋友。那些圍繞在他身邊的建筑老板,為了各自的利益,或以金錢為誘餌、或以飯局為紐帶,主動與吳遠豪拉關系、套近乎、送金錢,迎合他的各種“口味”。在大小老板們的“簇擁”下,他終于在金錢的誘惑下腐蝕了自己的靈魂。甚至,在名利雙收的時候,他開始了自己糜爛的私生活。
吳遠豪在政治上的自我毀滅令人惋惜。但他也給我們帶來了一些警醒和啟示。
一是加強黨性修養,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吳遠豪一案是一起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典型案件。由于吳遠豪長期放松學習改造,背棄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價值觀、權力觀、事業觀嚴重扭曲,最終被自己的私欲和貪欲送入了高墻鐵窗。從吳遠豪一案中,我們應牢記“明事理而不妄取,尚名節而不茍取,畏法律而不敢取”的古訓。為官者更應自覺加強黨性修養,提高個人品行;加強作風建設,永葆清正廉潔;加強自我約束,秉持高尚操守,以一種“智者不為非其事,廉者不求非其有”的心態和情操維護好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和威信,做一個真正的智者、廉者。
二是加強公權管控,消除權力監管盲區。吳遠豪長達十余年的腐敗問題,讓其屢屢得手,關鍵在于對其“一把手”權力監管的失控。由于上級監督缺位、同級監督缺失和制度執行缺力,從而導致了其在貪腐的路上越來越膽大妄為,越來越貪得無厭。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我們認為,應在嚴格執行一把手“四個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態,領導干部任前、任中、離任經濟責任審查,領導干部重大事項申報情況隨機抽查等制度基礎上,還應強化對一把手權力的監督。一是強化上級的監督。要在健全定期檢查、隨機巡查和專項調查等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下級在用權行為、民主決策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監督,對存在問題的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確保“抓小抓早”。二是強化同級監督。要進一步健全黨務政務公開制度、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同時,要建立人大、政協以及執紀執法、組織、人社等多部門相互配合、協調運作的監督格局,形成監督合力,強化監督結果運用。三是強化群眾監督。要進一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重視社情民意,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使群眾監督落到實處。同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對領導干部進行輿論監督。
三是加強項目監管,健全招標約束機制。本案中吳遠豪搞權錢交易的渠道主要集中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對此,應在加強項目建設監管上下功夫,以防止和減少工程建設領域權力尋租導致腐敗問題的發生。一是要加大工程建設項目從申報立項到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信息公開力度,使項目建設情況更加透明、公開地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二是要進一步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量清單和標底編制過程中的行為,防止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投雙方之間暗地勾結、暗地串通等行為。三是要進一步加大對工程領域腐敗問題的懲治力度。對那些以權謀私、以身試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以“零容忍”態度堅決予以查處,形成有效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