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2015年中央第二輪巡視工作動員部署會議召開。
“之前沒有任何準備,也不知道去哪里巡視。”在此輪巡視被授權擔任中央第八巡視組組長的寧延令回憶,巡視動員部署會議開始后才知道自己將帶隊巡視國家鐵路局和中國鐵路總公司。彼時,距離進駐被巡視單位只有短短一周左右的時間。
巡視組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巡視組組長不再搞“鐵帽子”,而是一次一授權……2013年5月,黨的十八大后開展的中央第一輪巡視就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一次一授權”。
而今,經過兩年多的實踐探索,這一巡視組織制度方面的重大創新,被寫入近期公布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條例》第二章第十條明確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十八大之前,中央巡視組組長一般一屆任期5年,巡視組內部也有地方巡視組、金融巡視組、企業巡視組這樣的劃分,并有各自固定的‘責任區’。”作為一名長期參加巡視工作的“老兵”,寧延令對“三個不固定、一次一授權”感受頗深,“現在的不固定,就是讓被巡視對象摸不著規律,有利于巡視組減少干擾,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體制機制一創新,效果就很不一樣。
《條例》將原有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管理”合并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充分吸納巡視組織制度方面的實踐創新成果:明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和副組長、明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地方巡視工作的領導關系、明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定位和職責……
“這一系列變化理順了巡視工作的領導體制和職責要求,夯實了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條例》修訂工作組成員、中央巡視辦副主任張本平表示,一方面,巡視工作在探索發展中的一些有效經驗和做法通過制度形式固定了下來;另一方面,制約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的一些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通過修訂《條例》得到了解決。
過去,一些省區市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委書記、副書記擔任,由于事務繁重、分管面廣,地方巡視工作時常會遇到一些尷尬。有的省區市巡視組同志說:“過去巡視結束快半年了,也排不上號向書記匯報,現在有了《條例》,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了。”
此外,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與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是“指導”關系,不利于巡視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合力。
對此,《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這樣的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視主業,始終專注‘四個著力’,發現問題,也有利于紀委、組織部門的日常協作。”張本平介紹說,而由“指導”變為“領導”,這看似一字之差的背后,卻是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有利于壓力層層傳導、責任層層落實,從而實現上下聯動、“全國一盤棋”。
《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并在第八條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
“巡視辦是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參謀部,也是巡視工作的運轉中樞,但之前在一些省區市存在級別不統一、設置不規范、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張本平表示,把巡視辦定位為黨委工作部門,有助于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增強巡視工作的權威,設在紀委,則有助于發揮紀委在巡視工作中的優勢,形成監督合力。
此外,對巡視工作人員的要求方面,《條例》還增加了“敢于擔當”、“遵守黨的紀律”等新要求。
“巡視要把紀律挺在前面,巡視工作人員同樣要強化遵守黨紀的意識。”參與十八大后全部7輪巡視的中央第七巡視組成員王凡說,“新修訂的《條例》對巡視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巡視干部只有勤奮工作、切實履職,敢于擔當、勇于付出,遵守紀律、嚴守秘密,才能不辱使命、不負重托。”(記者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