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三轉”工作落實,促進紀檢監察干部正確、認真、負責地履行好執紀監督問責工作職責,文山市紀委按照打鐵還需自身硬的要求,結合紀檢監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干部履職情況的監督,制定出臺了《文山市紀檢監察干部執紀監督問責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該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范圍對象、責任追究主體、責任過錯及追究方式等內容。并明確規定紀檢監察干部在履職過程中,出現不認真履職、違規履職或工作推諉扯皮造成過錯、所在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考核為基本合格以下或出現多人違規違紀、案件工作中壓案不查、發現違規違紀問題不報甚至包庇縱容等方面的情況,嚴格按照“有錯必糾、違規違紀必查”的原則追究紀檢監察干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