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省委印發了《關于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我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提供了制度保障。
《意見》分為“指導思想、職能定位、范圍內容、組織領導、巡察機構、工作程序、成果運用、服務保障”八個部分,重點對組織領導和巡察機構設置作了規范;在突出宏觀指導性、定位準確性、內容針對性、組織權威性、設置科學性、程序嚴密性、成果運用性、服務保障性的基礎上,兼顧不同州(市)、縣(市、區)具體情況,為各州(市)、縣(市、區)建立巡察制度、開展巡察工作預留了一定操作空間。
據悉,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開展市縣巡察”的指示要求,著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巡視巡察工作一體化格局,根據中央要求和省委部署,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就建立巡察制度開展了系列工作:實地調研了部分州(市)巡察工作開展情況,考察了解了全國各省(區、市)巡察工作情況。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意見》征求意見稿,先后向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以及各州(市)黨委征求了意見,并經省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省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會議、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和省委“五人小組”會議討論,形成了審議稿。8月9日,省委第169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意見》。8月23日《中共云南省委關于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云發〔2016〕29號)正式印發執行。(陳勇志 田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