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既是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理論創新,又是推動紀律審查工作轉型的方向指引。實踐“四種形態”的過程,就是中央戰略部署結合各地區實踐具體化的過程,就是各地把實踐經驗總結制度化的過程。我們在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過程中,堅持實踐探索在前,建章立制在后。
工作越深入,遇到的問題就越具體。實踐中兩方面突出問題需要重點解決:一是主體責任誰來落實,二是監督責任怎樣細化。有的同志學習實踐“四種形態”時把前面的“帽子”給落下了,忘了主體是誰;有些紀委的同志不知道怎樣按照“四種形態”要求抓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甚至認為實踐“四種形態”后的任務輕了。對此,省委常委會專題聽取“四種形態”有關精神匯報,并以省委文件下發了《關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實踐“四種形態”的指導意見》,明確和強調實踐“四種形態”,全省各級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和各級領導班子成員都是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紀委先后召開3個系統內外的座談會,研究新形勢新要求下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深化認識,傳導壓力,并制定下發了《云南省紀律檢查機關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以“四種形態”作為標準檢驗工作,把“四種形態”要求落實到監督執紀問責的各個環節,對各個形態都作了具體規定。
“四種形態”本身就是全面從嚴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的產物,這就決定了我們運用“四種形態”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總結提高、創新發展的過程。實踐“四種形態”必須發揚工匠精神,在實踐探索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制度,努力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細化分工、規范操作、協同配合,做到有章可循,防止在實際運用中要么出現“大而化之”、要么出現“大事化小”等畸輕畸重的現象。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和制度創新,全省上下思想認識和紀律意識有了很大提高,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制度建設也永遠在路上。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利器,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四種形態”為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把“四種形態”執紀要求上升到黨內重要法規內容的高度,更為實踐“四種形態”提供了制度保證。伴隨著實踐“四種形態”的不斷深化,我們在健全制度上還會不斷探索,真正做到把紀律和規矩立起來、挺起來、嚴起來,讓鐵規發力,讓禁令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