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澤縣委制定出臺了《關于建立縣委巡察工作制度的實施意見》,層層壓實責任,強化“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切實加強對全縣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
《意見》對巡察方式和權限、巡察工作程序、巡察工作機制、紀律和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和規范。意見明確,縣委巡察的對象和范圍是鄉(鎮、街道)黨(工)委、人大主席團(人大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委工作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以及縣直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委需要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意見》要求,巡察的主要內容是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緊扣“六項紀律”,重點巡察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情況;緊盯“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三大問題;緊抓“三個重點”,圍繞基層群眾關心、關注的突出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干部人事權和資金資源分配權等方面的問題,將與重點問題相關的重點人、重點事作為巡察的重中之重。
《意見》要求,成立一個領導小組,組建縣巡察辦、建立巡察人才庫,將巡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委巡察工作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縣委是組織開展巡察工作的責任主體,縣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巡察組組長、副組長的配備嚴格執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規定,實行一次一授權。
《意見》規定,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巡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每年開展不少于三個輪次的巡察工作,縣委對鄉(鎮、街道)的巡察時間為20天,對縣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15天。
《意見》強調,巡察組組長是巡察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巡察工作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有重大問題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沒有如實報告,整改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將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