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沖市馬站鄉三聯村地處騰北山區,森林資源豐富,自然環境優美。依靠森林資源開發及經營相關林業產品,周邊村民的生活逐漸富裕起來。為了更有效地管護、開發集體森林資源,通過群眾協商,共同成立了涵蓋多個村民小組的行業自治組織——林管會,用村規民約對相應村民小組的集體林行使保護、管理、開發職能。
近幾年來,國家加大了對發展特色經濟林木產業的扶持力度,三聯村多個林管會都響應政府號召,開始大量種植紅花油茶、核桃等經濟林木。由于需要資金較大,群眾一面多方籌資,一面積極向國家爭取林業項目資金補助。幾年之后,滿山的油茶、核桃已是郁郁蔥蔥,有的苗木甚至已經開始掛果。而國家的林業項目資金雖然也下撥到了幾筆,但金額并不是很大。群眾并沒有想到,國家下撥的大部分林業項目資金,都被幾個饕餮之徒吞到了肚子里。
一、案發春節前夕
2014年1月底,春節即將來臨,馬站鄉紀委接到群眾反映,稱該鄉林業站站長尹紹紅在向部分村民小組、林管會發放油茶種植集體戶補助款后,又將大部分補助“回收”。此事引起鄉黨政領導的重視,決定由鄉紀委出面與尹紹紅談話。
談話中,尹紹紅雖然承認自己總共“收回”了20多萬元補助款,均用于林業站開支,但被問到具體如何開支時,他支支吾吾說不清楚,言語自相矛盾。第二天,尹紹紅突然又主動找到鄉紀委領導,出示了一張收到馬站林業站苗木款20余萬元的“收據”,收款人為馬站苗木供應商董某某。尹紹紅解釋說這些款都是林業站用于購買苗木了。經詢問,董某某承認有過這事,但疑點較大。
該線索被移送到騰沖市紀委后,辦案人員多次詢問詳情,董某某被迫交代,馬站鄉林業站從未向自己購買過20多萬元的苗木,自己在是尹紹紅的反復請求下,為他出具了假收據。自此,尹紹紅不得不承認,“收回”的這20多萬元人民幣補助款都是被自己暫時挪用了,用在自己家的房屋修建上。市紀委將該線索通報到騰沖市檢察院,檢察院反貪局立即介入調查。
二、黑幕被層層揭開
市紀委、反貪局聯合調查組查明,2013年12月,騰沖市林業局把一批項目補助資金兌付到馬站鄉財政所。其中的2013年油茶產業建設項目、2013年鞏固退耕還林種植成果項目和2013年異地植被恢復項目等3個項目補助資金共30.1385萬元,補助對象分別是馬站鄉三聯村某林管會負責人熊某甲、林管會負責人熊某乙和某村民小組負責人張某某。同日,尹紹紅經手轉賬撥付熊某甲7.3065萬元,撥付熊某乙17.632萬元;撥付張某某5.2萬元。撥款后的當天,尹紹紅分別向3名領款人提出,因上級領導需要將部分項目資金轉到其他地方使用,讓領款人各自退出部分資金來。考慮到這些項目補助款都是尹紹紅幫助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才獲取的,3人先后同意了。于是在沒有任何字據的情況下,尹紹紅分別向熊某乙轉賬“收回”16萬元;向熊某甲“收回”6萬元現金;向張某某“收回”4.2萬元現金,“收回”補助款合計26.2萬元。尹紹紅給3名領款人賬戶上各自留下了1萬余元人民幣,分別提示:“只要你不講,這錢沒有別人知道。你可以‘自行處理’。”還反復叮囑“絕對不要在外面講,否則會給領導帶來麻煩”。
為了掩人耳目,早有準備的尹紹紅將“回收”款多次轉賬或存現到其妹尹某某開設于瑞麗市農村信用社的賬戶。該賬戶的銀行卡和密碼均被尹紹紅掌握。
反貪局初查又發現,2013年1月,市林業局撥付馬站鄉財政所的林業項目資金中,含有2011年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等林業項目,項目實施地分別為馬站鄉三聯村橫河、大坡頭、牛角山等地,合計補助金額23.724萬元人民幣,補助對象為馬站鄉三聯村委會孫家巷農戶孫某甲。然而,三聯村橫河為某村民小組的集體林地,與孫某甲毫無關系,并且孫某甲也不是林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人。而三聯村的大坡頭和牛角山,當地人均表示從來沒有聽到過這兩處地名。但孫某甲與尹紹紅關系密切,兩人經常在一起玩牌喝酒。因此,孫某甲的這筆補助款肯定大有玄機。孫某甲到案后即主動交代,自己主要是從事木材經營,從未在上述區域內實施過林業項目。因為與尹紹紅關系較好,兩人商量決定“借用”別人資料,以孫某甲名義申報補助,由尹紹紅去辦理相關手續,套取補助款后二人共同私分。尹文洪得到19.7萬元,余款4.024萬元被孫某甲占有。2014年2月23日,騰沖市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尹紹紅、孫某甲涉嫌貪污罪一案立案偵查。
辦案人員分析認為,尹紹紅尚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需繼續深入調查,隨著相關資料和大量證據的完善,尹紹紅自以為隱蔽高明的貪污犯罪黑幕被一層層揭開。
從2014年3月3日到4月15日,三聯村部分村民小組負責人李某某、孫某乙、熊某甲、孫某丙等四人先后到騰沖市檢察院投案自首,主動交待了尹紹紅分別伙同他們共同侵吞、私分林業項目補助款的犯罪事實。
三、貪婪的代價
2010年至2014年期間,犯罪嫌疑人尹紹紅利用擔任騰沖市馬站鄉林業工作站站長的職務便利,采用騙取、套取、截留等方式,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林業專項資金共計91.8132萬元,尹文洪個人實際占有公款78.7萬元。2014年11月14日,騰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尹紹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同案人李某某、孫某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5年和5年;孫某乙和熊某甲均被判緩刑;孫某丙被判免予刑事處罰。
四、犯罪的根源
尹紹紅原本給人留下的映象是文質彬彬的,言語不多,工作認真負責,干活不怕苦不怕累。但朋友們都知道,他一直嗜好賭博,工作又在鄉下,對家庭沒有多少照顧。妻子苦勸他戒賭,無效后失望離去。離婚后,尹紹紅精神空虛,越來越無心工作,更加癡迷于賭桌,夢想著一夜暴富。但現實是無情的,用他的話來說,無論大賭小賭他的結局都是一樣。為了獲得更多賭資,盡早“翻身”發財,當他發現林業項目資金管理上有漏洞可鉆后,經過思想斗爭,他開始把黑手伸向了公款。兩次、三次,接下來是什么?“翻身”了?不對,是習慣了。他的膽子越來越大,套取、騙取項目資金的手法越來越熟練。多次參與豪賭,輸錢也“習慣”了,記不清輸了多少,他也不想記。
尹紹紅的老家就在城郊,房屋已十分破舊。家里就只有一位年老多病的老父親。尹紹紅很少回家,他說父親的脾氣不好,父子倆一見面就吵架,不如不見。在看守所里,尹紹紅也后悔當初沒有拿錢來修一修家里的老房子。
五、本案的警示
案件發生的主觀原因肯定是在尹紹紅自身,但客觀上,林業項目資金管理存在漏洞,監督機制缺失,對林業產業項目實施補助的相關政策宣傳不到位,群眾不了解、不知情,補助款兌付情況不公開、不公示,這一系列問題也是案發的重要客觀因素。案件中涉及的林業項目全部通過了林業局的檢查驗收,為何沒有發現尹紹紅的問題?經調查,每一個項目的檢查驗收,都是林業局臨時從各林業部門抽調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到該項目的各個實施地檢查驗收,這些人員雖然一般都是專業技術比較過硬的,對項目完成的各項質量技術指標的驗收沒有什么問題,但他們往往對當地的實際情況不夠了解,需要當地林業部門和林區群眾的配合。特別是業主(項目實施人)的資料都是靠當地林業站提供,配合驗收的群眾自然也是林業站找來的。因此,尹紹紅作為鄉林業站站長,在這些資料上和人員上玩弄易花接木、瞞天過海的把戲,也能輕松過關。
案件中涉及的這些村民小組或林管會負責人,以及孫某甲這樣的普通群眾,面對一點點蠅頭小利的誘惑,雖也有過猶豫,擔心會有麻煩,但最終還是放棄原則配合尹紹紅弄虛作假。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他們實際上并不清楚自己行為可能會導致的后果,更不知道自己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他們的結局可悲可嘆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