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普,男,漢族,1964年3月30日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云南省永勝縣人。1986年2月參加工作, 1998年1月任永勝縣交通運政管理所所長、科員。
一、案情簡介
經查:劉國普在擔任永勝縣交通運政管理所所長期間,利用道路交通管理的職責之便,在審批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證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1.3萬元。雖然案發后,劉國普退賠了部分贓款,但他的行為已違紀且觸犯了法律。2010年7月,永勝縣人民法院判決處劉國普犯受賄罪有期徒刑十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繼續追繳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5.3萬元。現在麗江監獄服刑。永勝縣紀委起動了簡易程序,經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劉國普開除黨籍處分。
二、原因分析
(一)享樂主義、攀比思想嚴重,造成“三觀”的扭曲。
在現實生活中,心態不平衡,經不住金錢的誘惑,看到別人消費,心里無限向往。當第一次拎著裝了1000元錢的水果箱時,也緊張過,擔心害怕過,但隨著“找”的人越來越多,也就報著僥幸心理,忘記了自己的黨員身份,忘記了領導的職責,世界觀嚴重扭曲,把單位的信任拋到腦后,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利,最終身陷囹圄。
(二)法治觀念淡薄,依法辦事觀念不強。從本案中可以看出,2006年縣交通運政管理所上劃管理,市里將審批的權力都下劃到所里,所長任職時間長,權力沒有監督好,就成為了大權在握的“土皇帝”,為2007年至2009年受賄創造了條件,受賄時毫無畏懼之心,依法辦事的觀念不強,將法紀束之高閣。
(三)監管制約機制形同虛設。一是縣交通運政管理所屬于上劃管理單位,時間長了,就形成上面監管不經常、程序不到位,地方監督部門監管乏力的局面,導致出現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追究責任。
三、案件警示
(一)以案為鑒,加強學習和教育。一是加大法治宣傳和教育,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強化法律法規在工作、生活中的運用,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法治觀念。二是加強警示教育,現身說法,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算好人生的賬,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和防線,養成依法辦事習慣,主動接受監督。
(二)完善制度,加大監管。一是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集體研究決定制度,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一個人說了算的情況發生。二是從制度上規范決策程序,對涉及項目的要建立結果公示,消除權力暗箱操作的產生,鏟除職務犯罪的土壤。上級直管單位、地方監督部門都要健全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并加大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