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事業中有這樣一種領導,動輒將巨額資金打了水漂,但這筆資金并沒有進入他個人的腰包。這種行為源于人性的缺陷:自己是老大,事事自己說了算。如果這種行為不及時處理,使其惡性循環,就會比常見的“裝個人腰包”給單位和國家造成更嚴重的損失。丘北縣五槽林場原黨支部書記、場長楊永壽嚴重失職失責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的違紀案,就是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2年元月,丘北縣五槽林場與官寨鄉水頭村的部分群眾達成口頭協議,由林場提供紅豆杉苗木及資金,農戶提供土地并撫育,實施紅豆杉種植項目,實現效益后按農戶6成、林場4成進行分成,共種植紅豆杉苗木246550株2221畝。5月份,丘北縣天然林保護工程人工造林中的1900畝紅豆杉造林安排給五槽林場,種植地塊與元月在水頭村種植紅豆杉屬同一地塊。楊永壽沒有召集兩班領導進行認真討論,就將1900畝紅豆杉種植任務承包給個私老板陳永平,簽訂了種植承包合同。合同規定:每畝定植111棵、施工單價120元。7月5日至28日,五槽林場先后8次調入紅豆杉苗69300株送交陳永平,由陳永平組織農民工進行植苗624.3畝。11月2日,縣林業局組織人員按照作業設計規劃的四至界線對成活率進行驗收,采取“樣帶法”通過了1900畝紅豆杉的驗收。
按照五槽林場與陳永平簽訂的紅豆杉種植合同,1900畝紅豆杉應定植210900株,林場僅調供了69300株紅豆杉苗,只能定植624.3畝,按每畝工價120元,林場應付給陳永平74916元。項目結束后,作為企業法人代表的楊永壽,本應組織人員按照作業設計規劃對調進苗木株數對應面積進行認真核對,確保實際種植面積的真實,支付工程資金的準確,但他并沒有履行好職責,在沒與場里相關人員商量的情況下,只憑一紙四至界線驗收單就將1900畝造價228000元的“工程款”劃撥給陳永平,導致五槽林場違反合同多支付造林工程款153084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案發后,楊永壽雖受到留黨察看的處分,但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卻無法彌補,教訓深刻。
案件原因分析:隨著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政企職能分開,主管部門不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在宏觀管理過程中忽略了對企業內部管理的監控,致使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企業管理變成一人管理的局面。主要表現為:
缺乏堡壘作用。該林場設立黨支部一個,支委班子人員配備齊全,但長年不召開支部會議,不組織黨員學習,支部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在經營改革中的堡壘作用。
缺乏制度管理。規章制度,是任何現代管理的重要基礎,而五槽林場,自楊永壽上任以來,經營制度、會議制度、學習制度、財務制度、考勤制度、獎懲制度等方面都沒有制定相應的規定。工作前沒規劃,工作中沒監管,工作成效沒檢測,工作之后沒總結,平時工作由場長隨意布置,這“四沒”成了五槽林場工作的常態現象。缺乏民主決策。民主決策是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但在五槽林場,任何重大項目,重要事項,楊永壽都不召開支部或行政兩班領導進行討論,或征求其他企業職工的意見,一個人隨意決定,家長作風盛行。
缺乏有效監督。由于各項制度不健全,長年不進行場務、財務、黨務公開,職工對企業的各類活動結果不知情,不過問。企業內部各種組織的各自相應責任得不到充分發揮,任何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都沒人管,沒人問,或者“事不關己”高掛起。主管部門在宏觀管理中也沒及時發現企業內部的管理缺陷而加以督促整改。
案例啟示:一是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一定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行規律依法規范運行,決不能“高舉”場長負責制的旗幟,使場長凌駕于制度和法規之上。二是要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三是要充分發揮職工的民主監督作用。四是主管部門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要加強督查指導。(古朝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