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川,男,1960年6月18日生,壯族,高中文化,丘北縣天星鄉民政助理員,因涉嫌貪污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丘北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6年5月11日,王德川因犯貪污罪,被丘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犯罪事實:王德川利用任丘北縣天星鄉民政助理員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重報、冒領的形式,侵吞老年保健金共計73440元。其中,2009年1月至2014年6月,重復和虛列上報19名老年人名單,侵吞國家的老年保健金18870元。2008年10月至2014年6月,截留不發和明知老人死亡后仍然上報名單共69名,侵吞國家的老年保健金54570元。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王德川到案接受詢問時,王德川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15年4月27日,偵查機關對王德川涉嫌貪污罪一案立案偵查。案發后,被告人王德川已將贓款全部上繳。
犯罪特點:犯罪主體較為固定。從近幾年發生在民政系統的案件情況來看,犯罪的主體大多數是基層民政干部,因其對基層救濟對象比較熟悉,一旦救濟對象不存在了,即可輕易去冒領救濟對象的救濟款項而不易被人發現。作案手段相對隱蔽。民政系統職務犯罪在作案的手段和對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圍和對象的便利,采取多報、瞞報或虛報,然后用假簽名、假印章代領的方法,將救濟款項貪污挪用。如本案,王德川正是利用其職務之便,采用虛報、重報、冒領的手段重復和虛列上報19名老年人名單,侵吞國家的老年保健金18870元;截留不發和明知老人死亡后仍然上報名單69名,侵吞國家的老年保健金54570元。潛伏時間長,作案次數多。鄉鎮民政助理多數都是在鄉鎮工作多年,他們了解民政部門在發放的各種社會救濟金過程中的漏洞,在一次犯罪沒有被發現,就會無所顧忌地開始下一次的犯罪。如本案王德川從涉案開始一直持續了7年多。
犯罪原因:法律意識淡薄,拜金主義、僥幸心理嚴重。本案中王德川從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到一名貪污罪犯,就是因為在發放相關資金的時候,為了私欲忘記了原則。面對金錢的誘惑,不是正確地把握自己,而是認為自己的犯罪方法巧妙,不易被人發現,但終究難逃法網。救濟金發放制度不健全。在社會救濟金發放過程中,因救濟對象存在特殊性,有的居住分散,有的行動不便。致使發放監督制度從客觀上難以嚴格執行,一般情況是民政干部只要拿著救濟對象的救濟金領取本,就可以輕易地到財務領取全額救濟金,而財務人員對民政干部提供的花名冊缺乏認真的審核,對于是否存在編造,領取人是否健在等情況缺乏有效監督。資金管理工作不到位。社會救濟資金的管理按照相關的規定,應該專款專用,設有專門賬戶嚴格管理。而實際工作中,由于一些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有些環節根本無人管理,在撫恤金、優待金、救助款的管理發放領取上,同樣也存在此類問題。特別是有一些鄉鎮民政辦主任和出納一人兼,這樣給犯罪分子可乘機會。救濟資金運行缺少有效監督。民政系統一些人員之所以能夠貪污挪用救濟資金,而不易被人發現,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對此缺乏應有的監督。對于絕大多數的群眾來說,對優撫、優待、低保對象的條件、享受的救濟標準不清楚,不了解,想監督又無法監督,同時是民政部門的領導對基層民政站的工作檢查較少,有的地方甚至一年也不檢查一次,有的領導甚至認為救濟對象能領到的救濟資金本來就不多,沒有必要花太多精力進行監督落實。
預防對策:為有效遏制和預防民政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就要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工作方針,把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提高干部職工的法律政策觀念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確保民政工作的廉潔高效和社會救濟資金的規范使用。建立預防職務犯罪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從單位內部構筑起預防大堤,把職務權力有效地管起來,避免職務犯罪的發生。加強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員自我約束能力。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以思想的蛻變為先導的,防止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在民政工作人員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著重抓好理想、信念和黨的宗旨教育,預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蝕,經常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大力提倡艱苦奮斗的精神,還要經常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執法水平; 加強培訓,學習民政法律法規,提高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加強督導,強化落實。目前,基層民政所處于特殊的位置,其職能是下情上報,申領發放專項資金,但實際工作中,對于上級民政局撥付的資金,鄉鎮領導認為是專項資金,一般不過問。而從事發放資金的工作人員,上級民政局對發放進程監督不到位。在這種情況下,賦予了基層民政干部較大的權限,怎樣發放這些資金,基層民政干部具有獨立的自主發放權,難免出現我行我素、隨意編造花名冊發放資金現象。因此,應制定一套科學規范的基層民政工作制度,包括各項救濟資金的發放程序等,確保民政工作規范高效,有章可循。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社會救濟資金發放單位要按照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進行發放,定期公布受助人員名單,廣泛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群眾反映受助對象不符合條件的,要立即調查,及時處理,真正把救濟資金發放到救濟對象的手中。(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