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A市B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2015年2月,因涉嫌貪污、受賄犯罪被B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8月,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B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6月,A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7月,經縣委批準,B縣紀委給予王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問:對王某進行黨紀處分是否需要進行違紀事實見面?
答:對王某進行黨紀處分,不需要進行違紀事實見面。主要理由如下:
(一)違紀事實見面是執紀審查階段確保案件質量的一項重要工作,應由紀檢監察機關的執紀審查部門負責進行。對此,《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也明確規定,“錯誤事實材料,以調查組的名義落款”。調查組將案件移送審理時須同時附上違紀事實見面材料。對于根據生效刑事判決作出黨紀處分的,是否需要違紀事實見面,《條例》和《細則》未規定。根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中紀發〔2008〕33號)第14條的規定,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對被審查人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執紀審理部門直接提取有關材料,依據生效刑事判決提出相應的黨紀處分意見。因此,該種情形既不需要立案調查,也不需要進行違紀事實見面。
(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相關規定,黨員因違紀被調查處理,也享有申辯、申訴等權利。因此,進行違紀事實見面有利于保障被審查人的權利。基于生效刑事判決對被審查人給予黨紀處分,鑒于相關違紀事實已被司法認定,因此不進行違紀事實見面亦不影響對被審查人的權利保障。在我國刑事司法中,除少數案件因涉及國家秘密等不公開開庭審理外,絕大多數案件均公開開庭審理,且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權聘請辯護人;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檢察機關也可以提出抗訴。在刑事司法制度設定了比較完善的權利保障和救濟途徑前提下,不進行違紀事實見面并不影響被審查人權利的保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按照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要求,黨員干部涉嫌犯罪的,一般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特殊情況需要司法機關先處理的,也應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及時作出黨紀處分。(2)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對被審查人給予黨紀處分的,執紀審理部門直接提取有關材料后,經初步審查,如發現除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外還有其他違紀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需轉交執紀審查部門立案審查,并進行違紀事實見面,再一并作出處理。(3)對于涉嫌犯罪,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裁定終止審理,但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由執紀審查部門提取有關材料,辦理立案手續,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并進行違紀事實見面,然后作出處理。(鐘紀晟)
【法規鏈接】(節選)
一、《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發〔2004〕19號)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于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其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聽取、如實記錄,并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理由。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應當受到保護。
……
三、《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中紀發〔1994〕4號)
第三十三條 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注明。
四、《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中紀發〔1994〕4號)
第三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的錯誤事實材料,其內容應包括:被調查人的主要錯誤事實、錯誤性質及責任。錯誤事實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據、調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內容。錯誤事實材料,以調查組的名義落款。
五、《中共中央紀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中紀發〔2008〕33號)
四、嚴格立案審批程序
……
14.規范對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政紀處分黨員的黨紀責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處罰黨員的黨紀責任,由案件審理部門直接提取有關材料,依據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提出相應的黨紀處分意見,并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案件審理部門提取有關材料后經初步審查,發現除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外還有其他違紀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后轉交案件檢查部門立案調查。受到行政處罰、政紀處分或者被問責、組織處理后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裁定終止審理,但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由案件檢查部門提取有關材料,辦理立案手續,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