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坪縣出臺《中共蘭坪縣委聽取巡察情況匯報制度(試行)》,對縣委聽取巡察情況匯報的流程、方式、規(guī)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縣委巡察工作,加強縣委對巡察工作的領導。
《制度》分總則、聽取方式和規(guī)則、附則3個章節(jié),共12條1700余字,明確了縣委常委會、縣委書記專題會、縣委書記單獨聽取匯報三種方式及適用情形。
《制度》明確,縣委聽取巡察情況匯報,是縣委落實巡察主體責任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目的是掌握巡察工作動態(tài),指導巡察工作開展,研究巡察成果運用,部署安排巡察工作任務。
《制度》指出,巡察監(jiān)督是黨內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舉措,是縣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縣委是組織開展巡察工作的責任主體,縣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縣委常委班子負有集體領導責任,縣委常委應嚴格落實巡察監(jiān)督“一崗雙責”職責,積極參與巡察工作的研究部署,全力支持巡察工作開展。(和周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