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省巡察工作,解決巡察中存在的問題,推動巡察工作深入健康發展,近日,省委出臺了《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州(市)、縣(市、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州(市)、縣(市、區)黨委是巡察工作的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在一屆任期內對下一級黨組織實現巡察全覆蓋。《辦法》規定,州(市)、縣(市、區)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州(市)黨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縣(市、區)黨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
《辦法》規定,巡察組主要對巡察對象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是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情況,著力發現巡察對象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地方、部門工作實際,對涉及民生、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推動問題解決。
《辦法》規定,巡察組采取聽取專題匯報,個別談話,受理來信、來電、來訪,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民主測評、問卷調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州(市)黨委可在本州(市)范圍內,整合巡察人才資源,組織縣(市、區)巡察組交叉開展巡察工作。
《辦法》要求加大巡察成果運用力度,將巡察發現嚴重問題情況和按照要求落實整改工作情況納入本地區年度綜合考核、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范圍。(楊富東 田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