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出臺《中國共產黨文山州委員會工作規則》,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州委工作,不斷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水平,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
《規則》共分總則、組織和成員、職責、組織原則、議事和決策、監督和追責、附則7章共34條。
《規則》從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黨內監督等七條規定明確州委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始終使州委在法治的軌道上用權,在法治的匡范內履職。
《規則》明晰了州委在州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的11項職責,以及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州委職權主持經常工作的11項職責。對州委書記、州長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的分工職責進行明確規定。建立職責清單制度,明確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規則》明確,州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州委必須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深化巡察監督,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潔從政環境。明確州委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常委會其他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確保黨章黨規黨紀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州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規則》要求,州委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應當支持和保證下級黨組織依法依規正常履職;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州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等。州委及其常委會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州委討論決定問題,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對全會議事決策、常委會議事決策作出規定。
《規則》規定,州委向州黨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省委領導和工作監督,并接受省紀委和州紀委監督,接受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接受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州委及其成員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李萬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