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思想麻痹,黨紀法規意識淡薄,致使自己的行為嚴重偏離了黨的宗旨,脫離了正常軌道,觸犯了黨紀法規。犯錯誤后不及時向組織老實交代問題,反而一門心思地用自認為天衣無縫的‘設局’來擾亂和躲避組織的調查,是大錯特錯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現在后悔已晚矣。我愿意用親身經歷,警醒其他黨員同志不要犯同樣錯誤……”彝良縣第一中學原校長譚樂昭在檢討書上寫到。
2014年12月25日,彝良縣第一中學原校長譚樂昭到彝良縣紀委反映,稱其2007年至2010年間,他借中秋節和家中老人生病等為由,先后5次收受彝良一中校服供應商林某某感謝費共1.2萬元,希望組織調查核實并給予寬大處理。彝良縣紀委立即成立工作組對其交代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工作組通過多次走訪調查后發現,譚樂昭到彝良縣紀委反映的問題不屬實,但在調查過程中卻發現了譚樂昭其他的違紀違規事實。原來譚樂昭是在聽說彝良一中校服供應商林某某和學校工會主席梁某某先后被檢察院帶走調查的消息后,擔心自己索要好處費的事情暴露,遂主動向縣紀委反映其收受校服供應商林某某好處費1.2萬元。譚樂昭到縣紀委主動交代問題其實是為了掩蓋本人的其他違紀違規問題,想借此擾亂和躲避組織的調查。
經查,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時任彝良縣第一中學校長的譚樂昭因其女兒留學急需用錢,就以其胞兄譚某在彝良縣小草壩的長灣煤礦恢復生產急需資金周轉為由,讓長期供應彝良一中學生校服的供應商林某某借錢給其胞兄譚某,用作廠子周轉資金。林某某考慮到日后有關彝良一中學生校服供應一事還需譚樂昭從中協調,隨即通過銀行匯款10萬元給其胞兄譚某。譚某又分3次將校服供應商林某某所匯10萬元盡數轉給譚樂昭。譚樂昭因信不過校服供應商林某某,擔心日后出事會出賣自己,遂讓胞兄譚某填寫一張林某某入股小草壩長灣煤礦10萬元的股權證明書交給林某某,又在其辦公室用信箋紙寫了一張退股收條讓林某某抄寫后轉給譚某保管,實際上卻未把林某某匯給譚某用作廠子的周轉資金10萬元錢退還給林某某。
2015年10月15日,經彝良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縣委同意,給予譚樂昭開除黨籍處分,涉嫌其他違法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7年5月23日,經彝良縣監察局局長會議研究,并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開除譚樂昭公職。
【執紀者說】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黨紀國法面前,任何違紀違法行為都會留下蛛絲馬跡。身為一校之長的譚樂昭自作聰明精心“設局”,欲通過偽造其胞兄煤礦廠入退股材料來掩蓋自己索要校服供應商林某某好處費的違紀違規事實,又想通過向縣紀委主動交代問題來擾亂組織的調查,意圖逃脫黨紀法規的懲處,卻不料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難逃組織的嚴懲。該案警示我們,“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黨員領導干部必須要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全方位筑牢防腐思想“防線”。“防線”一旦失守就會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淵,最終后悔晚矣,也只能成為別人警示教育的反面典型。(彝良縣紀委 賈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