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扶貧資金是指用于扶貧領域的各項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用于扶貧的各項財政涉農資金,以及用于扶貧的信貸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在日前下發的《普洱市扶貧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中,對紀檢監察機關加強扶貧資金監管作出明確規定。
《監管辦法》對各級各部門在脫貧攻堅中必須承擔的主體責任進行了重申,強調市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有關脫貧攻堅政策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主管主責部門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實施再監督再檢查。具體細化了扶貧資金的監管內容、監管機制和監管措施,從制度建設、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三個方面規定了監管內容。建立了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人召集,市委巡察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扶貧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直項目主管部門、市檢察院等單位參加的扶貧資金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市紀檢監察機關與市扶貧辦、市財政局等部門扶貧領域基礎數據互聯互通機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扶貧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職能部門與市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問題線索及時銜接移交、及時處置的問題線索快速移送和協作配合機制。
《監管辦法》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扶貧資金的監管要“積極創新,全程監管,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堅持使用必問效、無效必問責、違紀必追究,確保每一筆資金真正用在脫貧攻堅上。”并進一步明確,對扶貧項目管理和扶貧資金使用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除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按照“一崗雙責”“一案雙查”的要求,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不到位的,同樣要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頂風違紀的典型案例一律點名道姓通報曝光。(蘇賢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