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自己耍“小聰明”,一時產生了貪念。我辜負了組織和群眾的信任,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現在想起非常后悔……”綠春縣戈奎鄉哈魯村黨總支書記陳不坤在接到處分決定時說到。
經查,2014年,陳不坤以其父陳某某的名義申報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拆除重建項目,享受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拆除重建補助款15000元。2015年,陳不坤以本人名義申報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拆除重建項目,享受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拆除重建補助款11555元。陳不坤與其父陳某某申報的拆除重建房屋均為同一幢。
2017年9月4日,經戈奎鄉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不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其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執紀者說】
陳不坤作為村黨總支書記,理應模范遵守黨紀黨規,但卻為了一己私利,利用手中的“微權力”謀取個人利益,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了影響惡劣,必然受到黨紀嚴肅處理。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探頭”靠前、挺紀在前,加強對基層黨員干部“微權力”的監督制約,及時發現和糾正苗頭性問題,杜絕“微腐敗”,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綠春縣紀委 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