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監察監督向基層延伸,規范基層權力運行,打通監察監督“最后一公里”,發揮監察全覆蓋的組織和制度優勢,嵩明縣紀委監委對推進監察工作向基層延伸進行了專題調研,作了積極探索。
一、開展工作情況
(一)鎮(街道)紀(工)委工作情況
監察體制改革前,各鎮(街道)紀(工)委圍繞黨章賦予的職責,在縣紀委和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協助黨委落實黨風廉政主體責任,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等黨內監督專項職能。2018年2月,嵩明縣監察委員會完成組建,全縣監察對象由改革前的2200余人增加到改革后的6100余人,增加了177%,鎮(街道)和村級增加幅度較大。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嵩明縣結合“三個聚焦”,先行先試,通過“三到位”,著力推進監察體制改革向基層延伸,探索打通監察全覆蓋在農村和社區基層的“最后一公里”。
聚焦“誰來監察”,明確監察人員到位。先行先試,制定《嵩明縣監察委員會關于賦予派駐紀檢組、鎮(街道)、園區紀(工)委監察職能的實施意見(試行)》,對有關組織形式、工作職責、權限手段、運行機制等核心要素,提出規范,明確要求。堅持機構、編制、職數“三不增”原則,用好現有鎮(街道)紀檢干部,由縣紀委監委賦予鎮(街道)專職紀檢干部監察員身份和相應權限,實行“一肩雙責”。每個鎮(街道)設2名監察專員,分別由鎮(街道)紀(工)委書記和副書記兼任。
聚焦“監察什么”,強化日常監督到位。按照“六類監察對象”,根據管理權限,明確鎮(街道)紀(工)委對科級以下(不含)三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人員,分別是所屬部門的公職人員;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實現對管轄范圍內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鎮(街道)監察專員結合實際,堅持身份管理和職責認定相結合,精準認定、動態掌握監察對象。鎮(街道)紀(工)委賦予部分監察權限后,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向縣監委會請示報告工作;根據縣監委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管轄范圍內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協助縣監委開展調查、處置工作;完成縣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由縣監委統一辦理。
聚焦“怎樣監察”,健全工作制度機制到位。賦予各鎮(街道)紀(工)委8類調查措施,談話、詢問2類調查措施由各鎮(街道)紀(工)委自主實施;查詢、調取、查封、扣押、檢驗檢查、鑒定6類調查措施由縣監委批準后以縣監委名義實施。規范鎮(街道)監察工作,嚴格調查措施的審批使用,定期向縣監委報告工作。
同時,制定并運用《嵩明縣紀委監委監督執紀監察聯合協作實施方案》以及《嵩明縣紀委監委聯合執紀審查調查工作實施方案》,整合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力量,提升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質效明顯。制定《嵩明縣紀檢監察機關鎮案縣審工作暫行辦法》,規定所有鎮(街道)辦理的案件報縣紀委監委審理,不斷提升案件辦理的質量。
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在鎮(街道)推開監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面貫通、一體貫徹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雙重職責在鎮(街道)一級得到較好體現,監察全覆蓋的制度優勢在基層開始顯現。2018年1至9月,鎮(街道)紀(工)委已處置問題線索52件次,其中談話函詢18件。黨紀立案32件,同比上升23.1%;黨紀處分20人,同比上升11.1%。
(二)村(社區)監委會工作情況
村(社區)監委會自2013年成立以來,對村級工程項目、“三資”(資產、資源、資金)、“三重一大”等事項全過程監督,對各村組的規范管理起到較大的促進作用,特別在財務管理、項目建設、村務公開等方面都比以前有所改觀。為進一步促進村級事務民主管理,從源頭上防治“微腐敗”,2016年8月16日,縣紀委、縣民政局聯合下發《嵩明縣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2018年9月,根據中央、省有關文件精神,再次修訂完善《嵩明縣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辦法》,對村(社區)監委會的工作權限、監督重點等進行了規范。賦予5項權限。即知情權、質詢權、審核權、建議權、主持民主評議權。明確5個重點。即“四議兩公開”決策程序、黨務村務公開、村(社區)及村(居)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三重一大”事項、重點領域工作。規范4個程序。即收集民意、提出建議、監督落實、通報反饋。完善8項制度。即村務分析制度、工作報告制度、民主議事制度、民主評議制度、民情聯系制度、信訪接待制度、臺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健全1項考評體系。制訂管理考核目標,構建村監委會工作成效考評體系,評優劣分檔次。同時,建立“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推進橫向全覆蓋。印發《嵩明縣村級權力清單規范運行制度匯編》《嵩明縣村級權力規范運行手冊》《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記實本》,村級權力運行清單流程透明化。梳理涉及村級重大決策事項、賬務管理、資產資源處置等10方面36項“小微權力”清單,52項辦理流程圖,實現村級組織“職權清單化、用權程序化、結果透明化”。推進縱向全鏈接。堅持村務監督工作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由縣紀委督促鎮(街道)落實“兩個責任”,落實對村務監督工作監督管職責理。縣級各職能部門健全完善職責范圍內監管監督追責機制,暢通監督渠道,整合各方面監督力量,全面構建縣、鎮、村三級紀檢監督立體網絡。推進上下有效聯動。完善上下聯動工作機制,對群眾反映強烈或問題較多的重點部門重點領域進行重點摸排問題線索,暢通信訪舉報通道,上下聯動、同向發力,2018年1-9月,受理農村信訪103件,同比下降17%。查辦涉及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案件40件,同比上升166%;問責11人(個),同比上升1100%;黨政紀處理29人,同比上升93.3%。把掃黑除惡同反腐敗斗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處置問題線索13件,黨紀立案4件。
二、存在問題
(一)鎮(街道)紀(工)委在執紀監督問責工作中,由于體制機制、編制、干部能力素質等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層級監督方面。受制于當前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對同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監督的難題長期存在,紀(工)委書記作為黨(工)委班子成員,監督主體在人、財、物方面依附于監督客體,導致把履行同級監督職責與服從同級(工)黨委領導剝離開來,過多地強調服從,而忽視了監督,不愿、不敢大膽履行同級監督職責。
2.體制機制方面。在體制上,鎮(街道)紀(工)委工作體制套用縣級紀委的工作體制,缺乏基層特點,針對性不強。機制上,由于級別低,鄉鎮紀委與其它執紀執法部門溝通和信息交流不暢,紀檢工作處于“自我循環”,監督乏力,難以發揮作用。制度上,建設不規范,存在工作無主次、辦案無章法、管理無制度、檢查無資料等現象。在對基層站所人員的監督管理上,由于許多站所都實行了條管,編制、工資、福利、考核均不在鄉鎮,造成“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現象,鄉鎮紀委難以監督。同時,工作力量與新時期紀檢工作職能有不相適應的情況部分存在。
3.主業主責監督方面。對紀檢監察工作職責定位把握不準,主業主責分不清楚,在實際工作,經常出現越位、缺位、錯位、失位問題。主要表現為應由牽頭業務部門承擔完成的任務,紀委卻主動或被動的承擔,履行不該履行的職責;對組織與協調的關系理解不透,注重組織,忽視協調,該督辦的沒有督辦,在治本抓源頭工作中形成責任虛化、部門責任弱化、紀委責任泛化的局面;制度執行不力、監督檢查無果和問責追責不嚴;專業監督業務不精、技術力量不強,在“三重一大”決策、財務資金管理、集體企業管理、物資采購和行風建設方面,多是淺嘗則止,深度不夠。
4.“三轉”推進方面。一是上轉下難轉。就縣級層面來說,縣級紀委相對鎮(街道)紀(工)委和部門紀檢監察機構推行“三轉”效果明顯,但鎮(街道)紀(工)委落實“三轉”要求上有差距。如,我縣鎮(街道)紀(工)委紀委書記均為專職,但在實際工作中,盡管不分管黨建以外其他工作,但被安排組織、參與其他事務的現象仍未杜絕,明轉實難轉,錯位缺位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內轉外難轉。存在“退出容易進入難”的問題,如在轉變監督方式方面,紀委退出了一些原來牽頭的工作事項,變直接監督為再監督,但一些職能部門受思維定勢和工作慣性影響,認為有些工作紀委參與力度大、措施硬,現在紀委退出表示不理解不支持,造成紀委“退”與職能部門“進”力度不一致,對接措施跟進不及時。如招投標監管、扶貧項目審定等等。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職過程中,工作定位上,部分村(社區)監委會聚焦主業還不夠,監督重點把握還不準,村(社區)監委會主任由村黨總支委員兼任,村(社區)監委會委員甚至兼任部分財務工作,不愿監督、不想監督的問題依然存在。人員配置及保障上,存在委員年齡偏大、文化偏低、業務不熟、法律意識不強等問題,缺乏學習、缺乏思路,監督效果不佳。工資薪酬保障主任委員每月補助1600元,其他兩個委員每月補助300元,經費不高,難于調動監委會成員的積極性。履職盡責上,村級監督環節的日益復雜與村(社區)監委會監督能力的不相適應,同時,基層地域小,熟人多,村務監督經常面臨“熟人監督熟人”窘境,也有為了共同的利益、相互關照不想監督等情形,日常監督工作難以有力有效開展。工作關系上,“兩委”班子對監委會不重視,缺乏認同感。村、組主要領導拍板、封閉管理、不愿公開的工作習慣仍在延續,被領導者監督領導者的客觀現實,監委會的獨立性無法體現,監督作用弱化。
三、對策建議
(一)理順領導體制。積極探索鎮(街道)紀(工)委雙重領導的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鎮(街道)紀(工)委的干部人事任免權和工資福利一并收歸縣管,根據工作需要和按屬地管理原則,同級黨委對鎮(街道)紀(工)委履行同級領導權,對鎮(街道)紀(工)委及紀檢監察干部的考核以上級紀委監委為主,
(二)監察機構、監察人員、監察職能“三定位”。兩種建議:1.設立縣監委派駐監察辦公室與鎮(街道)紀(工)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監察辦公室對縣監委負責,接受縣監委的領導和監督,履行對基層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的紀檢監察職能。2.縣監委賦予鎮(街道)專職紀檢干部監察員身份和相應權限,實行“一肩雙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向縣監委會請示報告工作。同時接受所在地黨委的領導,監察業務工作以縣監委為主。
(三)合理設置監察范圍、監察權限。在嚴格遵循《監察法》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符合鎮(街道)特點的規章制度體系和工作運行機制。比如,監察權限上,可以經縣監委批準,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可以使用談話、詢問調查措施,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等。與此同時,要建立健全并創新工作規范、流程等。比如建立鎮(街道)監察辦(專員)監督調查工作辦法、調查措施使用規范、監察工作流程圖、監察工作模擬案卷等。
(四)強化鎮村聯動,建立村級廉情監督機制。兩種建議:1.2019年村“兩委”換屆,明確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的任職條件,履行監察監督信息員職責。2.選聘監督信息員或聯絡員,由村黨支部推薦、鎮(街道)紀(工)委審核、縣紀委監委備案。重點圍繞村務公開、惠農惠民政策落實、扶貧救災款物發放、村干部廉潔自律等內容,注重收集村民的意見建議,注重發現黨員、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鎮(街道)監察辦(專員)報告。(嵩明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 王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