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人李某宏,你因涉嫌行賄犯罪,思茅區監委決定對你采取留置措施,時間從2018年3月15日起算,請你在《留置決定書》上簽字。”
這是思茅區紀委、監委對涉嫌行賄犯罪的李某宏采取留置措施時的一個環節,標志著該區監察體制改革進入實戰階段。
3月28日,思茅區紀委、監委對公職執法人員蔣某某采取留置措施;4月18日,思茅區紀委、監委對行使公權力的一人民團體出納李某萍采取留置措施。
“小試牛刀”的實戰任務來得如此突然,面對如此沉甸甸的壓力,無經驗可循、無先例可依,怎么辦?
“3名留置對象分別是行賄人、公職人員和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代表不同類別的調查對象,這既是工作思路上的探路式挑戰,也是力量整合上的融合式挑戰,更是法紀銜接上的拓展式挑戰。”思茅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表示,“箭在弦上不得不發,全區紀檢監察干部拿出新體制下應有的工作態度和激情,以起跑就沖刺、開局就發力的姿態投入到審查調查工作中。”
在監察委成立前,同時開展3個留置案是不可能的,如何“排兵布陣”,可是煞費一番功夫。分管案件審查調查工作的思茅區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介紹,“在工作協調上,積極探索實行AB角工作模式,即:區紀委原任室主任的與轉隸后任室主任的紀檢監察室互為AB角,相互彌補紀法銜接、法法銜接及人手不足問題,用好黨紀黨規及法律法規‘兩把尺子’,確保工作有條不紊推進。”
“在人員配合上,實行‘老青’搭配幫帶式,即:案件主辦人為‘老將’的,由年輕干部為具體辦案人員;案件主辦人為‘新兵’的,由老干部協調配合開展。在發揮老干部溝通協調能力強、熟悉各種資源優勢的同時,注重激發年輕干部的積極性,讓其頭腦靈活、好奇心強、工作上手快成為辦案優勢,以‘傳、幫、帶’促其盡快成長為辦案‘尖兵’。”
全區7個紀檢監察室13名辦案人員在政治任務面前堅決服從指揮調配,取長補短,并在留置李某宏案中一起“上陣”,對各項調查措施進行了實戰鍛煉。
“辦案團隊中的每一名工作人員都把自己當成‘責任共同體’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彼此支持信任,盡顯團隊力量。監委成立增加了調取、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大大提高辦案效果,讓紀檢監察隊伍有了更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思茅區監委委員、第七紀檢監察室主任感言。”
“如何把監察調查程序走規范、走到位?”區紀委、監委高度重視,從立案調查到運用調查措施,每個環節均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堅持“一事一審批”“一事一授權”,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向市紀委、監委請示報告、履行審批手續,每開始一項調查措施都盡量通盤考慮,反復推演,慎之又慎。
“蔣某某向工作對象收取錢物,在組織介入調查初期對抗調查,已構成嚴重違紀,可以立案調查。”
“雖然其收受錢物,但是否涉嫌違法,能不能定為受賄,還是有一定風險。”
辦案人員回憶,在討論是否對蔣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時,紀委原有干部和轉隸干部之間爭議很大。面對爭議,區監委決定關注違紀與緊盯職務犯罪相結合,繼續收集證據。
“此人反偵察能力特別強,拒不交代任何問題。”調查組改變調查方向,從外圍調查入手,對相關知情人開展談話,并通過大量的走訪和大數據信息排查,逐步掌握與其有特定關系往來的人,當把這一事實拋到蔣某某面前時,案件才打開突破口。
調查李某萍挪用和貪污公款時,她已把賬務都做平,銀行往來憑證等票據齊全,從賬面上看不出破綻。
案件查辦遇到“瓶頸”,大家都拿出啃下“硬骨頭”的干勁。經過反復比對,細心的辦案人員發現,李某萍對銀行往來的單據有偽造、篡改等痕跡,于是順藤摸瓜,通過銀行大數據查詢,證實了李某萍多渠道購買假章、假票,做假賬的事實。
“我們在證據上扎實取證,嚴格審核證據來源的合法性。針對李某萍挪用和貪污公款等證據材料,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司法會計鑒定。”辦案人員介紹,在運用每種調查措施時,調查組都做到于法有據,適用正確,并對工作流程不斷進行細化,建立和完善了辦案安全保障機制、公安機關與檢察院配合監委查辦案件工作意見等,為規范工作劃好“跑道”。
隨著調查深入,被調查人李某宏對自身問題認識深刻,承認其有行賄行為,因情節較輕,思茅區紀委、監委對其留置34天后,于4月17日解除留置措施。對蔣某某和李某萍兩起留置案正在依紀依法開展,并讓案件審理部門和檢察院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以及取證來源是否規范等進行同步審核,使證據鏈形成閉環。
3起留置案中,有行賄的老板、有貪污挪用公款的出納、有收受他人錢物的執法人員,這既是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生動實踐,更是進一步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對腐敗犯罪“零容忍”的有力震懾。(伍曉慧 高彩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