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對存在問題認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縣監察委……”近日,梁河縣某單位收到了梁河縣監察委員會下發的監察建議書,這是該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利用監察建議書推動監督責任的一個縮影。
自該縣監察委員會成立以來,嚴格遵照監察法履行職責,積極探索運用好監察建議書,在對直接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的同時,針對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將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和需要整改落實的事項,向相關職能部門下發監察建議書,明確提出改進意見和有針對性的建議,列出問題清單,要求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人員、時限和整改要求,督促責任部門全面進行落實,做好監督執紀“后半篇文章”。今年以來,共發出監察建議書2份,提出整改問題10個,有效推動監督執紀問責真正向基層延伸,真正發揮監察建議書“再監督”作用。
“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繼續組織開展案件評查活動,采取本地自查自糾、集中抽查等方式開展案件評查;局黨委書記要做到“五個帶頭”,班子成員要履職盡責,對黨忠誠干凈擔當……”某單位在對梁河縣監察委監察建議書問題整改及整改情況報告中提到。
“約談2次8人、廉政談話2次33人、班子成員交心談心12人次、教育提醒談話2次5人、警示教育談話1人次、工作談話1人次、制定相關制度2個、制定整改措施13條……”縣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是監察法賦予監委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今后將繼續探索監察建議書的有效運用,層層壓實“兩個責任”,針對典型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堅持“四個不放過”,督促被建議單位真整改、真落實,達到查辦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解決一類問題的目的。(蔣加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