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適應全國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需要,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推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權威答疑”,特請中央紀委研究室陸續解答相關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怎樣確保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符合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中央紀委研究室:根據中央改革試點方案規定,監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應依照法定程序,參照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觀地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
監察委員會要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方向,按照《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監察人員調查職務犯罪的取證行為,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確保調查所取得的證據符合刑事訴訟證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