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費’這個問題啊,我已經講過好多次了,那筆錢肯定是全部都給對方了。這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你們不信可以去查啊!”
坐在訊問室里一臉氣定神閑的,是浙江省某國企老總葉某。2017年8月8日,杭州市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的葉某采取留置措施。根據前期調查,調查組認為葉某對該國企2010年支出的一筆“業務費”有雁過拔毛的嫌疑,其行為涉嫌貪污。然而,經過一周的訊問,葉某對自己的問題仍避重就輕,訊問一時間陷入了僵局……
訊問的突破不僅需要調查人員的努力,還需要外圍證據的支持。在對葉某進行訊問的同時,調查人員對葉某記載詳細日程的工作日志、工作筆記本和手機等物品的分析工作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直覺告訴調查人員,在這些物品中一定會藏有許多有助于案件調查的信息。而這些物品獲取,則源于調查組在葉某留置當天對其辦公室和家中的搜查。
為收集職務犯罪證據,查獲涉嫌職務犯罪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浙江省杭州市紀委監委第六紀檢監察室主任王倫介紹說:“搜查相當于讓我們的調查人員進入了一個人最隱秘的場所,這使我們能更加快速、客觀地了解被調查人的性格、生活習慣、生活經歷等信息,為我們后續開展調查提供很大幫助。搜查往往能給我們帶來有用的信息,是一座潛力巨大的‘線索寶庫’。要用好這座寶庫,找到有用的線索,需要我們調查人員在搜查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科學方法,明察秋毫、不放過一絲疑點。”
很快,通過對相關物品的分析,調查人員在葉某的歷史行程與通訊記錄中發現了問題:
“你2010年就把錢給了對方,后面你們也沒有任務業務往來,為什么到了2014年,在你們公司接受審計后,你們又開始突然頻頻聯系、甚至還去東北找他的家人?!”
一個接一個的詰問,讓葉某無法回答。最終,在調查組獲取的大量外圍證據面前,葉某交代了其違反組織紀律、生活紀律以及涉嫌貪污、受賄等行為。
說起搜查,杭州市紀委監委第六紀檢監察室副主任胡海江認為這是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紅利”。據他介紹,監察體制改革后,除了之前紀委可以檢查的辦公場所,監委還可以依法對被調查人員的住處等其他相關場所以及物品等進行搜查,這大大提高了調查的威力和辦案效率。
“在搜查過程中,除了記載詳細日程的工作日志和工作筆記本,我們還在他的家中搜出了為應對巡視檢查而偽造的購物卡申領單、密切聯系人聯系方式等眾多書證、物證,這不僅使我們對葉某近年來的工作、家庭、人際交往情況有了更為直觀的了解,也為我們按圖索驥查找相關貪污、受賄問題提供了便利。”王倫說。
“在監察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中,搜查屬于涉及人身權利的監察措施,因此其使用需要履行更為嚴格的審批程序。”杭州市紀委監委案管室副主任劉玨介紹說。實踐中,調查組如果要使用搜查措施,首先要由承辦部門提出申請,分別由分管委員、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見并報至監委主任批準后方可實施,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葉某妻子在搜查筆錄上簽字
進行搜查前應出示搜查證,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屬簽名。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承辦部門在搜查葉某住所時,有其妻子及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葉某辦公室時,有其上級單位紀委書記以及所在單位相關負責人在場;而在搜查相關經營場所時,還請轄區派出所協助進行。除了需要有見證人見證,還要求搜查時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說,搜查的全過程都處于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之下。”劉玨介紹說。搜查結束后,應當當場制作搜查筆錄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和其他見證人簽字。(孫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