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察法規定的六大類監察對象中,第六類“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究竟包括了哪些人?如何正確理解它的涵蓋范圍?
為了防止出現對監察對象列舉不全的情況,避免掛一漏萬,監察法設定了“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這個兜底條款。但是對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不能無限制地擴大解釋,判斷一個“履行公職的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的標準,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權力,所涉嫌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是否損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
總的來說,監察對象的范圍,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在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行使公共職權、履行公共職責等。判斷一個人是不是監察對象范圍的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