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縣紀委監委依紀依法對該縣公職人員A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由于辦案壓力、期限緊迫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縣紀委監委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了調查工作,依紀依法給予了A某黨紀和政務處分,決定將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在研究討論是否將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時,縣紀委監委有的工作人員對此表達了不同意見。最終縣監察委員會還是將公職人員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縣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發現A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行為發生在多年前,且挪用幾個月即已歸還,隨后A某沒有再對公款予以挪用,之前的挪用行為多年來也一直未被發現。A某挪用公款的行為前不久被發現時,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經該縣所在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該縣監察委員會沒有提請復議。
A某提出,應當撤銷對自己的黨紀和政務處分。縣紀委監委認為,A某的挪用公款行為已經被證實客觀存在,有關黨內法規和政務處分規定并未規定追責時效,因此維持黨紀和政務處分決定。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這一條款是關于作出不起訴決定程序的規定。
不起訴制度是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進行監督制約的重要制度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包括兩大類。第一類是應當決定不起訴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行為并非本犯罪嫌疑人所為,以及該案所涉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第二類是可以決定不起訴的情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除刑罰”則是指刑法對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規定的一種處理措施。
本案例中,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發現,A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屬于應當決定不起訴的情形。縣人民檢察院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決定之所以要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主要是因為反腐敗案件特殊,一般是黨委批準立案,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更為慎重,程序上更加嚴格。實踐中,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要主動與監察機關開展工作層面的溝通,征求移送案件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監察機關的意見。
刑法明確規定了犯罪的追訴時效,但是黨內法規和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并未規定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行為的追責時效。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只是意味著被調查人不用承擔刑法規定的責任,并不意味著相關事實不存在。只要查清了被調查人的違紀和職務違法事實,就應當依紀依法給予其黨紀和政務處分,這充分體現了紀、法、刑三個層次的標準差異,體現了黨紀國法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的高標準嚴要求。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