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保山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高度重視實名舉報的受理辦理工作,對實名舉報優先受理、優先辦理、優先反饋辦理結果,大力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今年以來,該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受理辦理實名舉報347件,同比上升45.8%。為進一步規范實名舉報受理辦理工作,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保證信訪舉報線索來源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近日,保山市紀委監委研究出臺了《保山市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細化和規范實名舉報件的受理辦理工作。
《辦法》分總則、受理、處理、保護、責任、附則共6章26條。總則部分對出臺《辦法》的依據、實名舉報的定義、受理辦理的原則、獎勵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受理部分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的信訪舉報部門是實名信訪舉報的歸口受理部門。上級轉送、委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各部門或個人收到的,以及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出)機構報送的實名舉報材料,統一轉信訪舉報部門受理,對實名舉報紀檢監察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處理部分規定:應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實名舉報,承辦部門接到移送的實名舉報材料后,應優先辦理,一般應按初步核實方式處置;作談話函詢方式處置的,也應根據舉報人提出的舉報事項,對被舉報人提交的說明材料及相關證據,開展必要的了解核實工作;作暫存待查或予以了結處置的,承辦部門應向轉辦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并做好群眾工作。自信訪舉報部門收件之日起至承辦部門告知舉報人辦理結果,相關處置、辦理工作應在90日內完成,其中對內容單一、情節簡單,情況緊急、時效性強的實名舉報,應在告知舉報人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對一般性問題,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進入審查調查程序的,按照監督執紀監察的相關規定時限辦結。對實名舉報的處理結果,應按照“誰承辦、誰答復”的原則,由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的承辦部門按照承諾期限以適當方式回訪或回函告知舉報人。保護、責任、附則部分主要對如何為實名舉報人保密以及信訪舉報部門、承辦部門、實名舉報人的責任、制度生效時間等作出了規定。
《辦法》的出臺,為實名舉報件的受理辦理提供了制度遵循,確保實名舉報“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高明慶 徐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