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巡察隊伍的監督和管理,不斷提升巡察工作人員素質,構建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巡察干部隊伍,為州委巡察工作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怒江州結合巡察工作實際,制定出臺《中共怒江州委巡察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鐵的紀律嚴防“燈下黑”。
《辦法》從總則、人員選派標準、工作職責、內部管理、工作紀律、考核制度等方面對巡察組組成、職責任務、監督管理、紀律要求、考核考評等進行了細化和明確,為依紀依規加強巡察干部隊伍建設提供依據。
《辦法》強調,巡察組工作人員要堅定理想信念,對黨忠誠,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秉公辦事、廉潔自律,謙虛謹慎、平等待人,勤勉敬業、勤儉節約,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州委實施辦法,自覺接受監督,樹立良好的作風和形象。
《辦法》明確了嚴肅追究巡察組工作人員責任的情形:一是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二是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三是泄露黨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的;四是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六是向被巡察對象提出與巡察工作無關的其他要求的;七是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耍威風搞特權的;八是接受被巡察單位的宴請和禮品以及參加慶典、剪彩等活動的;九是不按照規定標準繳納住宿費、餐費以及在被巡察地區、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費用的;十是不自覺維護巡察組和巡察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一是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巡察工作人員違反以上紀律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的出臺筑牢了權力約束的制度“鐵籠”,對巡察干部思想、行動、工作進行了紀律約束,使巡察干部真正成為監督者和被監督者,有利于提升巡察隊伍的純潔性,對樹立巡察干部良好作風和形象,自覺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監督奠定了制度保障。(吳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