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河州為加強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管理,制定了《紅河州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召回處理辦法》。
《辦法》規定,駐村工作隊員有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脫貧攻堅任務的;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作風不實,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干部群眾意見大的;每季度在崗工作時間少于50天的;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各級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的;其他原因需召回的等情形之一的應予召回。
對被召回的隊員,因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脫貧攻堅任務的,組織培訓。無正當理由或無請銷假手續不在崗的,責令書面檢查。因作風不實,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干部群眾意見大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免職撤換。每季度在崗工作時間少于50天的、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各級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的,免職撤換。被召回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處理后,繼續擔任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如再次被召回的,免職撤換。
《辦法》明確責任追究,被召回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的隊員,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不得作為其他評先評優對象。被免職撤換的隊員當年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或“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取消當年績效獎勵,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并將召回通知和處理措施記入個人檔案,相關情況在全州范圍進行通報批評。凡有駐村扶貧工作隊員被免職撤換的,在全州范圍通報派出單位,派出單位領導班子綜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約談派出單位主要負責人,派出單位主要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胡雯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