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浩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16350.62元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由麻栗坡縣監委移送,麻栗坡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浩涉嫌貪污罪一案在該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系麻栗坡縣監委成立以來第一例留置調查終結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同時也是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第一起監委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
今年5月,麻栗坡縣紀委監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張浩的違紀違法線索后,迅速啟動監察調查,并對張浩采取留置措施,同時嚴格報批、逐級審批、全程留痕,積極與公檢法機關溝通銜接、密切配合。檢察院嚴格按照相關工作銜接規定,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無縫對接,實現了紀法銜接、合署辦公的深度融合,為快速審結并順利辦理提供了保障。該案從采取留置措施到開除公職再到移送檢察院用時僅為24天。
經查,張浩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利用其擔任財政所會計、工作調動后手續未移交的工作便利,以支付護林員工資補貼、個人所得稅等名義,先后26次從財政所基本賬戶、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和轉賬共計1216350.62元,并被其揮霍。今年7月,張浩被麻栗坡縣監委開除公職。
庭審現場,經過庭審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等環節,清晰再現了張浩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過程。被告人張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悔罪,該案將擇期宣判。(楊富東 吳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