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怒江州基層辦案質量,促進基層案件審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日前,怒江州結合基層案件審理工作實踐,制定《怒江州紀委關于規范鄉案縣審工作的意見(試行)》,要求各縣(市)紀委、監委認真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意見》所指鄉案縣審是鄉鎮紀委查辦并經審理的案件,在處理之前報送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進行審核把關,提出審核意見,再由鄉鎮紀委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一種案件審核方式。
《意見》共19條,明確了鄉鎮紀委移送審理的案件應當符合的4個條件,報送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的案件應具備的9項材料,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審核鄉鎮紀委報送的案件,一般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結并反饋鄉鎮紀委,因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時間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意見》要求,鄉鎮紀委查辦的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在報送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前必須經過初審,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工作,未經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鄉鎮紀委不得作出處理決定;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應當及時成立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并確定其中一人主辦,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應在不改變現行干部管理權限、不改變處理違紀案件批準權限的基礎上,按照保障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和保持縣域內執紀平衡的要求,依紀依法審理鄉鎮紀委移送的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處分決定作出后,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抄送組織人事部門歸入受處分人的檔案,同時抄送縣級紀委(徑送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鄉鎮黨委,并在30日內向受處分人所在黨的基層組織及本人宣布;案件辦結后,鄉鎮紀委負責整理案件材料,調查卷和審理卷分別立卷裝訂,并定期集中移送縣級紀委檔案室統一歸檔管理。
《意見》強調,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的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專職案件審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不含分管領導),缺額的須及時調整配齊。鄉鎮查辦的職務違法案件,參照本意見提請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審理;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的紀檢組(監察室)以及縣級直屬機關查辦的違紀案件,可參照本意見執行;鄉鎮問責的案件,可參照本意見執行。(周盈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