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委出臺了《關于建立干事創業容錯糾錯協調落實機制的規定》,推動容錯糾錯機制有效落實,著力營造勇于擔當、敢于作為的良好環境,進一步調動和激發全州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規定》明確,容錯糾錯協調落實機制堅持依紀依法、客觀公正,規范程序、厘清責任,保護干事者、寬容失誤者的原則,主要包括協調機制、協同聯動機制、聯席會議制度、監督機制、澄清保護機制、糾錯機制等內容,并對容錯程序、結果運用、定期總結通報等進行了規范。
《規定》要求,構建黨委統一領導,紀檢監察機關為責任主體,相關職能部門銜接配合的容錯糾錯協調機制,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組織部干部監督部門做好日常協調管理工作;強化干部管理使用與容錯糾錯機制相結合,實現容錯糾錯與干部選拔任用協同聯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分析、總結容錯糾錯機制落實情況,部署工作任務,研究容錯糾錯事項;建立容錯糾錯監督機制,對涉及面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失誤過錯,邀請部分特約監察員、群眾代表、服務對象、利害關系方等參與調查核實,聽取意見建議。
《規定》對容錯程序進行了規范。統一受理渠道,容錯免責申請由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受理;規范工作流程,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核實、認定程序,對干部的失誤過錯從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補救措施等方面綜合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見,征求同級組織部門意見形成認定意見,經聯席會議研究后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反饋。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主動容錯免責。
《規定》對信訪舉報失實的干部將進行澄清保護,由紀檢監察機關及時向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黨組織下發《澄清告知書》進行面對面反饋、召開澄清反饋會,公布事實真相,清除負面影響。對誣告陷害、造謠中傷、惡意炒作、干擾改革創新的行為,堅決依紀依法、從重從快查處。
《規定》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紀委要落實好糾錯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督促存在失誤或過錯的單位、個人積極主動糾錯,采取補救措施主動挽回損失。對被容錯的干部,在日常、年度、目標責任、績效、任期、任職試用期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各類考核時,不作負面評價;在評先評優、表揚獎勵時,不受影響;在選拔任用時,對及時改錯、想干事、敢擔當、善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該重用的重用、該提拔的提拔。紀檢監察機關在回復黨風廉政意見時,對符合容錯免責的單位、個人,明確作出不受影響的結論。(程瑩瑩 艾桂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