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自己抱有僥幸心理,沒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給單位、個人造成了負面影響。在此,我深刻檢討,希望同志們不要犯類似的錯誤……”嵩明縣紀委駐縣教育局紀檢組工作人員當眾宣布處分決定后,受處分的牛欄江鎮新鳳小學黨員楊某在黨支部黨員大會上愧疚地說。
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達到查辦一批案件、完善一批制度、堵塞一批漏洞、警示一批干部的目的,嵩明縣紀委監委印發《關于實行“一案三書”暫行辦法》,通過運用《案件處分決定書》《給單位領導和同事的廉政忠告書》《黨風廉政建設建言書》,做好紀律處分警示教育“后半篇文章”,使鐵的紀律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暫行辦法》要求,發案單位需組織專題會議,當眾宣讀《案件處分決定書》《給單位領導和同事的廉政忠告書》,單位“一把手”要結合“兩書”內容與參會同志談體會。《暫行辦法》明確,紀檢監察機關要通過《案件處分決定書》,對被處分人的基本情況、違紀事實、處理決定及法規依據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布;被審查對象要通過《給單位領導和同事的廉政忠告書》,以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為例,聯系實際分析履職中存在的廉政風險,對單位領導和同事提出忠告;紀檢監察機關要通過《黨風廉政建設建言書》,對發案單位在履行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方面,在監督管理、制度執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以及案件中發現的共性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
《暫行辦法》還規定了“一案三書”的執行形式和參會人員范圍,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時限整改到位的單位,嚴肅追責問責。(楊富東 王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