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巡察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巡察成果運用,做好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近日,昭通市出臺了《市委巡察工作督查暫行辦法》,要求各相關部門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完善督查隊伍。堅持“誰巡察、誰督查”原則,以巡察組為主,必要時由市委巡察辦協調市紀委監委聯系監察監督室、派駐(出)機構、市委組織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組成工作組,配合巡察組開展督查。對問題線索的辦理情況,由市委巡察辦與市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督辦。
明確督查內容。以“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為目標,堅持從嚴從實原則進行督查。重點督查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落實整改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落實整改第一責任人情況,以及巡察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制度建設、問題線索辦理情況五個方面的內容。
規范督查方式。在時間節點上,對被巡察單位的整改督查,原則上從向被巡察單位反饋巡察意見之日起2個月后開展;對問題線索的督辦,原則上從向紀檢監察機關移交之日起3個月后開展。在督查方式上,以“聽、查、訪、看、評”為主進行綜合督查,即聽取整改落實情況匯報,查看整改臺賬、痕跡資料,與被巡察單位進行座談、走訪有關群眾,開展實地查看,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整改情況進行民主測評、對整改落實情況作出總體評估。
強化責任落實。對巡察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實行“四不放過”,即問題線索沒有搞清楚不放過、問題整改不到位不放過、責任人教育處理不到位不放過、制度建設不完善不放過。在督查成果運用上,督查組在督查結束后,對被巡察單位的整改情況作出客觀評價,并通過巡察辦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情況,經領導小組審議后,對整改到位的公示其整改報告,對整改不力的要求重新整改,并嚴肅追究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馬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