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切實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這既是引導干部樹立與全面深化改革相適應的思想作風和擔當精神的“動力源”,更是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動全社會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風尚“新引擎”。
改革創新是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要干事,就要克服種種困難和矛盾,打破“常規”和“套路”,甚至會觸碰到一些集體或個人固有的利益格局,有的能“力排眾難”取得成功;有的卻遭到利益團體“窮追猛打”,導致“領頭羊”變“替罪羊”。“不能讓干部既流汗又流淚”,緊跟中央步伐,各地相繼制定出臺了容錯糾錯和澄清保護機制,鼓勵黨員干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并有許多地方針對具體案例啟動容錯免責機制。眼下,容什么?如何容?如何糾?成了社會各界關注、討論的焦點,也成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為干部干事創業全方位保駕護航的“探測器”。
緊扣容什么“核心”,劃清“可容”與“不可容”的界限。容錯糾錯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是消除領導干部心中“想做不敢做”的顧慮,而是不失誤的借口。在實踐運用中,必須秉承中央明確規定的“三個區分”原則,讓那些出于公心、大膽改革、主動干事、勇于擔責的干部得到相應保護,而對那些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為官為己的干部進行嚴肅問責。要制定“可容”的正面清單和“不可容”的負面清單,明確“可容”前提是“主動作為”,是改革創新、探索經驗的試驗示范之錯;是推進工作、擔當作為的奮勇前行之錯,是黨員干部因公履職、為民用權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是創新者、擔當者、實干者在“擼起袖子加油干”的過程中出現“探索性失誤”。而對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涉及生態環境損害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等情況,不適用容錯免責。特別是對那些“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必須按規定進行追責,不能讓容錯糾錯成為胡作為者的“保護傘”,更不能成為違紀違法干部的“擋箭牌”。
把握如何容“尺度”,規范“容諒誰”與“怎么容”。容錯糾錯機制實施前提必須是不違反組織紀律原則,不逾越黨紀國法紅線,因此,明確何種情況下可以容諒、容諒誰、怎么容諒等問題,必須嚴格界定“敢作為”與“亂作為”的概念,綜合考慮分析行為動機、行為過程、致錯原因,嚴格區分為公的無意過失和為己的謀取私利;嚴格區分敢想敢干與胡干蠻干,謹慎前行和固步自封;嚴格區分客觀條件不具備導致的過錯和主觀故意的違紀違法導致的損失。對于真正有想法、有作為、一心為公的領導干部,應對其犯的探索性失誤予以容諒;對于在推進改革中因夾帶私利、私心,或是因為固執己見,不聽他人善意勸解而犯下錯誤的領導干部,則要追責問責。同時,要準確把握容錯的度,不能跨過可容的界限,避免成縱錯。在對領導干部決策失誤責任適用“容錯”時,要充分吸納民意,對“容錯”范圍作明確限制。建立容錯糾錯核查機制。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定期核查,對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偏差或問題要予以糾正,并視情節對具體執行人員給予問責。
兼顧容與糾“效果”,做到“容好”與“糾錯”。容錯與糾錯是建立激勵黨員干部干事創業機制的“一體兩翼”,容錯是手段,糾錯是目的。容錯是引導干事者修正前行“坐標”,勒緊法紀“緊箍咒”,不讓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糾錯是讓犯錯黨員干部查找到致錯癥結,認識到犯錯原因,找到規避錯誤的對策。只有二者密切配合,既敢于容錯又積極糾錯,才能發揮預期作用,引導干部既勇于擔當、大膽創新,又注意改正錯誤、少走彎路。各級黨組織在制定容錯事項清單時,應配套制定對應的組織糾錯對策清單,詳細記錄犯錯黨員自己查找的致錯癥結和犯錯原因,以及反省錯誤后提出的規避犯錯的行為選擇。并適時對糾錯對策清單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糾錯對策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力的,重新啟動追責問責,力求把糾錯對策落小落細落實,讓各級黨員干部特別是被適用容錯免責的干部,自覺接受約束和監督,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范圍內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普洱市紀委監委 伍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