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州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戰略部署,解決全州脫貧攻堅工作中存在的不擔當、不作為等問題,如期實現全州貧困群眾脫貧、貧困村出列、貧困縣(市)摘帽的目標任務,日前,怒江州結合深度貧困脫貧攻堅工作實際,制定《怒江州脫貧攻堅問責實施辦法(試行)》。
《辦法》共21條,確定州、縣(市)兩級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部門(單位)職責內的脫貧攻堅工作承擔主要責任;縣(市)、鄉(鎮)兩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轄區內脫貧攻堅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余人員按照工作崗位及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州、縣(市)兩級黨委為問責決定機關;各級紀委監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督查室、績效考核辦及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問責建議機關;各級紀委監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問責實施機關。
《辦法》明確了對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應當問責的3種情形;未完成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影響“三率一度”考評應當問責的6種情形;對承擔行業扶貧職責的單位未嚴格執行脫貧攻堅相關政策和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規定或執行不到位應當問責的2種情形;對承擔行業扶貧職責的單位沒有圍繞脫貧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項目庫開展工作應當問責的2種情形;由于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職,引發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應當問責的2種情形;幫扶單位落實脫貧攻堅工作作風不實、敷衍塞責、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應當問責的4種情形。
《辦法》強調,在國家和省對州、縣(市)或者州對縣(市)統一部署和依法依規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中,被通報批評的,對縣(市)黨政分管負責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駐村工作隊長、第一書記予以通報、誡勉或者調整職務;對省屬駐怒江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脫貧攻堅問責,以州委名義提出問責建議報被問責對象黨委(黨組)按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對省級下派的駐村工作隊及隊員,在駐村扶貧中存在上述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州委組織部和州聯席辦上報省委組織部和省聯席辦,對派出單位黨委(黨組)進行問責;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還強調,受到問責的人員及所在單位一律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并扣減年終績效考核獎金。(周盈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