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發揮好派駐機構派的權威、駐的優勢、管的力度,近日,玉龍縣紀委、監委出臺《中共玉龍縣紀委縣監委派駐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派駐機構由縣紀委、監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縣紀委、監委負責并報告工作;派駐機構的辦公設備、工作經費等后勤保障事宜由縣紀委、監委負責;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分管或承擔駐在部門的業務工作;派駐機構干部要定期輪崗交流,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任現職滿5年的,應當輪崗交流,派駐機構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駐機構工作滿5年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交流任職。
《辦法》規定,派駐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縣紀委、監委授權,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承擔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縣委決策部署、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等情況;經縣紀委、監委批準,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縣管干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縣管干部違紀案件;負責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科級干部違紀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科級以下干部違紀案件;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公職人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公職人員的申訴;履行縣監委授權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承辦縣紀委、監委交辦的其它事項,負責本派駐機構干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辦法》強調,派駐機構干部必須嚴格執行縣紀委、監委的有關規定和駐在部門的有關管理制度。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監督范圍內的違紀違法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發現后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縣紀委、監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務不認真落實、敷衍塞責,以及不依紀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執紀監察職責過程中,違反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要求,派駐機構每半年向縣紀委、監委報告工作,牽頭負責的專項工作及時向縣紀委、監委報告;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每年向縣紀委、監委述職述廉,并接受評議;派駐機構每年召開被監督單位聯席會議不少于2次,并督促、指導、提醒被監督部門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發現重要問題及時向縣紀委、監委報告。(寸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