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紀委監委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共24條,分別規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據、規范性文件的定義、指導思想、適用范圍、起草、合法合規性審查、審議、備案以及有關責任等。
《辦法》明確,規范性文件是指省紀委監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包括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決策部署,協助省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辦法》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提高政治站位,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踐行“兩個維護”,切實提高省紀委監委制度建設的科學化水平,保證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推進法規制度建設高質量發展,提升云南紀檢監察工作“辨識度”。
《辦法》規定,綜合性、全局性的規范性文件主要由省紀委法規室負責牽頭起草,業務性和專業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由省紀委相關業務部門負責牽頭起草。同時對起草規范性文件的格式和內容作了要求,對征求意見的方式作了規范。
規范性文件在提請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前,應當由省紀委法規室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省紀委法規室圍繞是否符合黨章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以及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是否符合上位規范性文件,是否與其他同位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是否符合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職責規定;是否符合制定主體權限和程序等四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出具書面的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云南省紀委監委||李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