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紅河州紀委州監委印關規范受理州級有關部門問責事項工作辦法(試行),按照分類、分層、分級進行問責處理,進一步規范受理州級有關部門問責事項。
辦法適用于州紀委州監委受理州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開展監督檢查、督察調研等工作中發現州管單位和州管干部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問責事項。堅持“分類、分層、分級”問責原則,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主責主業,立足職責定位,履行“監督的監督、檢查的檢查、問責的問責”職責。
辦法明確,按照職責范圍和干部管理權限,涉及州管單位和州管干部的,由州紀委州監委受理并進行問責處理;涉及縣(市)黨委管理的單位和干部的,督促州級有關部門及時移送縣(市)黨委、政府進行問責處理;涉及州級部門管理的單位和干部的,督促州級有關部門直接進行問責處理。需由州紀委州監委受理的問責事項,應當督促州級有關部門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提出問責建議,形成問責調查報告,以部門正式文件并附相關依據材料移送州紀委州監委。
辦法規定,州紀委州監委對州級有關部門移送的問責事項,主要進行責任調查和印證式核查、監督式核查,發現問責事項事實調查不清、責任認定不準、問責建議不恰當的,應當責成州級有關部門重新進行調查。對州級有關部門應當調查而未調查、應當移送而未移送、應當問責而未問責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辦法要求,要加強與州級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規范移送和受理問責事項,精準高效、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問責處理。(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