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巡察監督和審計監督無縫對接,整合監督力量,破解資源共享難、信息互通不暢的問題,玉溪市建立“四項機制”規范巡察與審計協調聯動機制。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巡察計劃時,結合審計情況,可向市審計委提出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議。市審計委在擬定審計計劃草案時,可根據情況聽取巡察辦意見,并向巡察辦提出將已審計對象納入巡察范圍的建議。
根據巡察工作需要,每輪巡察從市審計委抽調3—5名審計干部組成專家組參加市委巡察工作。巡察期間,市委巡察組需要增加審計人員的,可商請市審計委協調安排。每輪巡察前,市審計委提供被巡察單位相關審計情況和審計報告,并提出工作建議。對已審計結束但未出正式審計報告的,由相關審計組向市委巡察組介紹審計情況,并提出工作建議。市委巡察機構需要調閱相關審計材料或要求審計部門配合工作時,市審計委負責協調安排。
在巡察中發現屬于審計職責范圍和審計手段可及的情況和問題,確需開展審計的,在巡察報告中提出建議,并形成專題材料。審計組進駐前,市審計委根據工作需要協調相關巡察組介紹巡察情況和提供巡察報告等材料,并提出需要審計組關注的事項。審計過程中,審計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線索與巡察辦進行溝通,聽取情況介紹。
市委巡察辦根據市審計委提供的情況,將巡察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市審計委,并可建議將財務管理混亂問題較突出,或巡察整改落實不力的單位納入審計范圍。市審計委對巡察辦移交的情況,及時將辦理結果或審計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巡察辦,并可提出將審計整改不力的單位納入巡察范圍的建議。(普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