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信訪舉報件交辦督辦工作,充分發揮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作為監督的第一個環節、第一道關口作用,近日,迪慶州紀委監委制定出臺《迪慶州紀委迪慶州監委信訪舉報件交辦督辦工作辦法(試行)》,對信訪舉報件交辦督辦進行跟蹤管理。
“對信訪舉報交辦督辦件,實行登記分流、監督辦理,通過網絡、電話、發函、實地督導等方式,對交辦督辦件跟蹤、指導、督查,交辦督辦的信訪舉報件必須采取初步核實方式進行處置,并在3個月內辦結,辦結后10個工作日之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報告州紀委監委信訪室,信訪室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要求,對交辦督辦件辦理結果進行審核。”州紀委監委信訪室負責人介紹。
同時,建立信訪舉報件交辦督辦工作專項臺賬管理、定期通報、工作反饋機制。對交辦督辦信訪舉報件實行專賬管理,專人負責交辦督辦件的登記錄入、信息更新、辦結銷賬等工作。每月定期對賬,并在每月25日前整理匯總交辦督辦件辦理情況。對到期之日前5個工作日無情況反饋或未申請延期的下發預警通知。對實名舉報的,辦結后5個工作日內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回復辦理結果。對發生丟失、隱匿、擅自銷毀信訪舉報材料,因主觀原因導致交辦督辦嚴重超期未辦結,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辦法》要求,要認真執行信訪舉報件辦理規程,遵守信訪舉報件管理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和業務流程,做到每件交辦督辦件運行軌跡清晰、處置流程規范、核查處理到位。(楊潔 洛桑竹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