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同志在今年7月因工作失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按照規定,在民主評議時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今年以來,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紀委監委聚焦處分決定執行中存在的未按規定對受處分人員評定年度考核等次、恢復黨員權利等問題,加強和規范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嚴防處分決定執行“打白條”“打折扣”。
紅河州堅持把宣布處分決定作為部門警示教育的主戰場,要求黨委(黨組)或黨組織必須在黨委(黨組)會議或黨員大會上宣布處分決定,受處分人針對自己存在的問題作檢討,黨組織負責人對班子成員提要求,班子成員結合自身工作找差距、談認識,紀委書記(紀檢委員)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單位宣布處分決定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裝卷歸檔。
將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員單位黨委(黨組)的同時,紅河州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執行要求。今年以來,共向14名受處分人員單位黨委(黨組)或黨組織發出《處分決定執行事項告知書》14份,告知事項64項。
該州定期不定期開展“拉網式”檢查和自查自糾,把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派駐監督和巡察監督內容;對處分決定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找準“病灶”,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同時,強化責任追究,并建立相關工作制度,確保處分決定執行到點、到人。(謝進 商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