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蒗縣政府辦公室原主任毛發金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理存在徇私枉法、執法不公等問題。”
今年4月,省委第五巡視組在對寧蒗縣開展專項巡視期間,接到了這樣的群眾舉報。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怎么會卷入交通肇事案件?帶著疑問,巡視組對此事展開了調查,事情的原委逐漸浮出水面。2016年11月21日14時30分左右,時任寧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毛發金飲酒后駕駛公車在寧蒗縣城瀘沽湖大道交通肇事,造成行人一死兩傷。事故發生后,毛發金棄車逃逸。隨后,其親屬李古火到現場冒名頂替肇事車駕駛員。同日,犯罪嫌疑人毛發金投案。該案經寧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寧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蒗縣法院判處毛發金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寧蒗縣人民法院判決李古火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該起案件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了強烈反響,社會影響惡劣。
經巡視組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仔細了解和綜合分析研判后發現,毛發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中,不同程度存在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處理偏輕問題,且存有個別領導干部干預辦案的嫌疑。
發現問題是巡視工作的生命線,解決問題是巡視工作的落腳點。只有搞好邊巡邊移,督促抓好立行立改,才能有效形成震懾,發揮巡視的利劍作用。根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做好邊巡邊移的要求,省委第五巡視組及時將這一問題線索移交麗江市紀委監委辦理。
對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麗江市紀委監委高度重視,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迅速抽調市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對毛發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及相關執法人員的問題進行了審查調查。經查,寧蒗縣公安交警部門執法人員在偵查階段存在偵查不力、取證不全、延時取證、案件情節反映不準確的問題;寧蒗縣檢察院執法人員在起訴階段存在量刑建議闡述不充分和不全面、庭審舉證質證簡單化和監督職責發揮不充分、對量刑畸輕問題未提出抗訴的問題;寧蒗縣法院在審判階段存在判決書未認定被告人毛發金交通肇事逃逸情節、未認定被告人毛發金飲酒后駕駛情節、未認定2傷的情節與案件事實不符、參照案例進行判決量刑畸輕問題。
根據審查結果,麗江市中級法院指令永勝縣法院對毛發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啟動再審,經永勝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永勝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寧蒗縣法院2017年對毛發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作出的刑事判決,毛發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四年。
同時,麗江市紀委監委成立了對毛發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相關執法人員責任追究專案組,對寧蒗縣涉嫌違紀的王建武等11人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給予了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麗江市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通報了寧蒗縣毛發金案及對相關執法人員的處理情況。
毛發金案的再審改判及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嚴肅處理,是省委巡視組“邊巡邊移”方法的一次生動實踐。在當地干部群眾中產生了熱烈反響,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凈化黨內政治生態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省委第五巡視組 編輯:張雨)